网站赢钱被黑平台不给出款 雨法动态|涉案资金5亿元!雨城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特大跨境网络**案
涉案交易流水5亿余元
涉案人员25人
3月3日
这起特大跨境网络**案
在雨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3月3日,雨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等18人开设赌场、被告人谭某某等8人(其中1人涉及两项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此次庭审共有31名全国各地的律师参与诉讼,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群众代表50余人参与现场旁听。
案件回顾
2021年2月3日,雨城区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了被告人李某某等18人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谭某某等8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本案网络**工作室设立在菲律宾,利用境内外服务器及程序对国内赌客拟登录其他境内外**网站时,劫持跳转到涉案**网站,涉及到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和网络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账户资金流水高达5亿余元。
雨城区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由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力带队,并指定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中青年法官,配备2名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助理组成专门办案小组开展审理工作。案件办理过程中,刘力多次要求,务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审判,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刘力带领办案小组成员发扬“5+2”、“白加黑”、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集中梳理73册侦查卷宗材料,核实证据,多次召开小组会议就事实及罪名认定、证据三性、涉案金额等事项反复研讨。
3月2日,雨城区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核实了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身份情况,听取了3名公诉人、21名被告人、30名辩护人关于回避、非法证据排除、举证方式、案件争议焦点等程序、实体方面的意见。
3月3日,该案进行了第一次庭审,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就庭前会议中梳理出的争议焦点,从罪名认定、量刑情节及刑期等方面发表了意见。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就上述问题再次讨论,务必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目前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普
法
时
刻
近年来,跨境**犯罪与涉黑、诈骗、绑架、偷渡、金融等多种犯罪相互交织,滋生黑灰产业链,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跨境**衍生的“地下钱庄”跨境洗钱等犯罪进一步加剧了经济金融风险,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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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手机是否收到过这样的信息?
你以为跨境**离你很远?其实可能只有一部手机的距离!当你对披着“**类”外衣的游戏进行“充值”时,当你升级成为“VIP会员”时,很可能已经参与了跨境**!
跨境**往往伴随高额回报诱惑,部分“见利起意”的赌民,难以鉴别种种让人眼花缭乱的诱骗套路,最后弄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为此“雨法君”特意梳理总结了以下5种常见的跨境**套路,供广大群众阅知了解。
01
客服人员操控后台
会让新客尝点小甜头,因为整个后台都是在客服人员的操控中的,客户的一举一动都是在掌控中的,让客户赢点小钱,让客户认为可以通过**赢钱,投入的钱会越来越多,一旦没有收手,赢来的钱很快就会输光,然后举债投入,最后背上高额赌债,“时时彩”倍投就是很典型的。
02
大赔小
网络**平台的其他玩法,如**等玩法,都是杀大赔小,几千块钱就可以买一套程序,在程序上看到在线其他玩家可以赢钱,殊不知哪些“玩家”其实都不是“人”,只是给你赢钱信心的“假数据”,宰羊都得等肥了,待你玩大钱已经套光了。
03
后台作假
牛牛、炸金花玩法,基本上都是庄家在给牌,牌大牌小庄家都知道,所以当事人基本上都赢不了,而且亏钱会让倾家荡产,基本上庄家都是上下通吃,无法招架。
04
后台修改胜率
捕鱼等,平台会给你设置捕鱼概率,千万不要相信上面宣传的捕鱼,和自己拿网捞鱼一样简单,套路多得很。新注册的号概率给你调大,等投钱以后概率就会减小,让客户不停的充值才是平台的最终目标,平台是专门吸引让人进行投钱的。
05
不给出款
如果运气好赢了钱,而且数目很大,那么你在提下现试一试,前期盈利不大提现都可以,后期等你放钱到了他的一个设定值,或者你玩的时间较长了,那么你的钱基本上也被套走了,客服是不会给你转账或者提现的。
●相关法律条例●
为从严从重打击跨境**,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正式施行,跨境**首次写进刑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开设赌场罪从三年基准增加到五年,加大了对该罪的刑罚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明确了跨境**犯罪的法律适用,对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会以**罪或开设赌场罪相论处,但法律适用并不统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予以明确:以开设赌场罪相论处。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跨境**犯罪的认定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的;
2、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的;
3、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 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
4、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的;
5、其他在境外以提供**场所、提供赌资、设定**方式等, 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的。
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
(二)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跨境**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建立**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3、购买或者租用**网站、应用程序,组织他人**的;
4、参与**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
5、担任**网站、应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6、 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跨境**活动的。
(三) 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从参赌人员中获取费用或者其他利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规定的“聚众**”。
(四)跨境开设赌场犯罪定罪处罚的数量或者数额标准,参 照适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和《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 关规定。
关于跨境**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 三人以上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 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二)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其提供场地、技术支持、资金、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三)明知是**网站、应用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 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为**网站、应用程序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广告投放、 会员发展、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
2、为**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的。为同一**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既无上下级关系,又无犯意联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四)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发送宣传广告等活动的人员及**网站、应用 程序中与组织**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除参与赌场、 **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外,可以 不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关于跨境**关联犯罪的认定
(一)使用专门工具、设备或者其他手段诱使他人参赌,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上开设赌场,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或者无法实现提现,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部分参赌者赢利、提现不影响诈骗犯罪的认定。
(二)通过开设赌场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与贿赂犯罪 数罪并罚。
(三)实施跨境**犯罪,同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罪等罪的,应当 依法数罪并罚。
(四)实施**犯罪,为强行索要赌债,实施故意杀人、故 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 的,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五)为**犯罪提供资金、信用卡、资金结算等服务,构 成**犯罪共犯,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收益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构成**犯罪共犯,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实施**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向实施**犯罪者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共犯,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