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一直审核不给出款 抓住这7点,各类合同审核轻松拿捏!
进群交流
活动报名
点击报名大湾区第四届法务大会
课程报名
点击报名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其本质是平衡。合同是促成交易的工具,之所以会产生合同,是因为交易各方对收益、成本和风险的考虑各有不同,合同的作用在于通过控制交易风险帮助双方创造价值,通过合约的方式达到各方都可以接受的平衡点,促成合作,最终达成双赢的局面。合同的审核作为法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精准、高效的完成,把握住7大关键点,各类型的合同就可以轻松拿捏。
一、合同审查的三大前提
(一)关键点一:明确修改立场
明确代表哪一方是合同审查业务中最为优先、关键的,代表的立场决定了后续审查、修订的侧重点。以买卖而合同为例,如果代表买方,应重点审查标的物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分期付款还是一次性付款,质量保证期多久,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瑕疵,由哪一方办理托运,逾期交货/不交货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如果代表卖方,侧重点在于如何约定及时、足额收到货款,如何约定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是否需要收取定金,是否约定保留所有权条款等。
因此,首先要清楚自己究竟代表谁在审查合同,然后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确保条款最大化的保障公司利益,降低风险,否则,合同审核效果可能会南辕北辙。
(二)关键点二:明确修改尺度
合同修改尺度的大小取决于合同主体在交易中的谈判地位。在交易过程中,各方地位可能存在差异,一方可能拥有相对优势或更具影响力,比如央企、国企或其他在行业内比较有影响力的头部公司,这类企业给出的模板合同一般来比较难修订,因此,在合同审查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合同主体相对地位的差异,明确修改的程度和方向,如果法务所代表的一方处于弱势地位,合同可修订的空间比较小,对于涉及公司核心权益的条款,应做充分的修订,对于不涉及公司重大权益的细节部分可以不做调整。如果不区分情形,为了修订而修订,这无疑会增加业务部门的谈判难度。
对于不允许修订的合同,法务应向业务部门作出重大的风险提示,讲清楚利弊关系,让业务做决定。如果业务认为潜在风险确实很大,法务可以和业务一起参与谈判,修订原合同或增加补充协议;如果业务基于商业经验的判断,认为法务提示的风险发生概率比较小或即便风险发生,通过商务策略风险可控,那法务也要尊重业务方的意见。
(三)关键点三:明确修改模式
所谓修改模式是指,合同修订完成后以什么样的形式呈现给你的“客户”。作为法务,对内而言,你的“客户”是你的上级,你的老板;对外而言,你的“客户”是合同相对方,简单来说就是“投其所好”,你的客户习惯于哪种方式,作为法务就应向“客户”呈现哪种方式。不管以什么方式呈现,目的都是要提示风险,通过条款控制风险,不论向客户提供什么版本,法务都应保存好有修订痕迹的版本,修订版有修订时间、修订痕迹、修订原因,一来作为合同修订的依据;二来方便与对方反馈的新修订版本做对比,同时也防止将来产生纠纷,业务反过来说当初法务没有对风险提示到位。
二、合同审查的四个步骤
(一)关键点四:审查交易模式
交易模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实现交易目的而采取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安排,简单来说,就是谁和谁(合同主体)、干什么(合同标的)、怎么干(合同的履行)和没干好怎么办(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问题。在合同审核之前提炼出交易模式,更有利于把握风险,实践中大多数是有偿合同,提炼交易模式需明确两个重要的问题:第一,甲方需付出什么?甲方将会得到什么?第二,乙方付出了什么?乙方将会得到什么?比如《买卖合同》,甲方(买方)需付出货款,得到的是货物;乙方(卖方)需付出货物,得到的是货款。
根据《民法典》第646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有偿合同中,买卖合同是基准性合同,鉴于买卖交易在市场中的普遍性和重要性,《民法典》在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中,集中了有偿合同的高弹性规则,因此,买卖合同的规定能够被其他有偿合同准用。所以,在部分有偿合同中直接可以适用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应规则。在其他种类的有偿合同中,同样需要关注上述的两个重要问题,比如《股权转让合同》中,甲方(转让方)付出的是股权,获得股权转让款;乙方(受让方)付出的是股权的对价,获得的是股权;再比如《服务合同》甲方(接受服务方)付出的是服务费用,乙方(服务提供方)付出的是提供服务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等,得到的是服务费用,把握住基本交易模式,就把握住了合同骨架,合同的其他条款根据项目的特殊性进行充实即可。
审查交易模式还应遵循一个原则,一个理解。一个原则是指,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就是说,只要没有法律明文禁止的交易,原则上当事人均可以从事该交易,而无需有法律的明文许可。一个理解是指,要充分理解《民法典》第六章第三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规定,《民法典》第143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在合同审查过程中,要充分理解“有效”“无效”以及“部分有效”等情形。这样才能就具体的交易模式更精准的给业务部门提出法律意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这就需要法务在审核合同过程中,明确知道合同有效的情形,并积累单行法中一些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提高合同审核的效率。比如合同中约定B主体只能从A主体指定的供应商处采购,这样的条款可能会违反《反垄断法》或相关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导致条款无效。2021年阿里巴巴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不允许在其他的竞争性平台开设店铺,也不允许在其他经营平台参与促销活动,排除、限制了我国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因此被市场监管总局给予行政处罚。法务在审查此类交易模式时,应从专业的角度给出法律意见,如果交易模式违法,合同也就没有审核的必要了。
(二)关键点五:审查合同结构
审查合同的结构,应从整体上看合同是否完整,比如是否具备结算条款,是否具备违约责任,是否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条款是否有漏洞,前后条款是否符合逻辑等。一般来说,可以按照由大到小的原则,审查合同结构,审查合同标题、签约主体、条款正文以及最后的签约主体。根据《民法典》第470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所有的合同,都可以概括为470条包含的内容,工作中常见的,比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不常见,比如融资租赁合同,融资担保合同等都可以按照470条的规定进行评估审查,对于特定交易,根据特定商业要求调整条款即可。
(三)关键点六:审查合同条款
合同审核的首要目的就是让合同具有可操作性,即确保合同双方能够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来履行各方的义务,最终实现合同目的,比如,买卖合同实现货物交付,货款收取。第二个目的是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同分为整体无效和个别条款无效,整体无效是在审查交易模式阶段解决的问题,个别条款无效应及时修订,比如,网络交易平台“不支持售后维权”的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经营者责任,是排除了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应依法认定为无效,法务应对这种无效条款及时修订,避免将来产生纠纷时使公司陷入被动。
诗中说,你要写风,就不能只写风,要写云动,写雾散。审合同也是一样的,审合同就不能只审合同,要审查交易模式、商业惯例和项目的具体情况,如果拿到合同直接审很容易陷入思维误区。为了实现上述两个目的,在这里分享三个合同条款的审查步骤:第一步,快速浏览合同结构,基于合同基本框架又高于合同展开对条款的审查;第二步,在第一步的基础上记下合同的关键点,跳出合同本身审查,防止被条款框住;第三步,审查条款的合法性,保证合同有效,也要保证合同条款的有效性。
对合同条款的审查是实操层面应解决的问题,分享几个审查合同条款的方法和原则,审查合同条款,可以按照既定的合同结构,以“可操作性”为原则,多思考、多沟通,逐条审查并用法言法语将当事人的商业交易模式规范化和权利义务化,比如,对结算条款约定清楚,具体到付款日期,开票日期等相关细节,违约责任的约定应与权责条款挂钩,内容要全面具体并且尽量兼顾双方的权益。想要作出一份兼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合同,可以把握住以下五个原则:
第一,坚持使用法言法语。比如合同中罚金、罚款不应出现,这是基本常识。
第二,尽量使用封闭性表述。比如涉及到时间问题,应当约定于**年**月**日之内或**年**月**日之前,而不是本合同签订之后,后者的表述不具有封闭性特征,将来出现纠纷或将产生争议。
第三,合同中的指代应明确。如合同抬头列明了委托方:张三,受托方:李四,合同中全部使用甲方和乙方,再没出现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字眼,这就存在指代不明。另外,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要有名词解释,比如推广合同中,CPA、CPS、CPC结算的结算方式,具体含义应解释清楚,在合同中直接使用,避免双方在理解上产生分歧。
第四,表述应清楚无歧义。比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情节严重”的表述就不明确,未来一方违约的很可能就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产生歧义,所以,应建议删除此类歧义的表述,或明确界定“情节严重”的含义,如“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第五,前后要保持一致。审查合同可以从主体、结算、违约、生效条件等方便核实合同的前后一致性。首先,要核实合同首部和尾部及主文、附件各处出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时业务会在以前的合同上直接修改主体名称提交法务审核,改了首部的主体名称,但没有修改签署页和附件中的名称(或姓名),法务在审查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如在同一份合同中出现了不同主体,将给合同履行和解释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其次,要审查结算条款的前后一致性。结算条款属于商业条款,但法务要着重审查付款条件、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内容前后文是否保持一致。在工作有遇到过合同前文约定月结,后面约定以季度为结算周期的情况;也有前文约定服务完成一次性支付服务费,而后文又约定服务开始前支付服务费的**%,服务完成支付尾款的情况。这些都属于结算条款前后不一致,如果在履行过程中发生歧义,会损害合同双方的利益。再次,要注意一般违约责任和特殊违约责任的区别适用,可以在一般违约责任中增加适用前提,如写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这样就可以解决适用冲突的问题。对于附件中也有违约条款的合同,其违约条款应与主文保持一致,否则将来追责时会比较麻烦。最后,要注意审查前后文对于生效条件的约定保持一致。一般来说会约定合同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有特殊生效条款,如收到首付款之日起生效等,此种情形下,一定要注意调整一般生效条款的表述,与特别生效条款保持一致。
(四)关键点七:审查文字符号
从工作严谨度来考虑,最后还应检查一下文字符号。看一下是否有错别字,合同标题、符号是否正确,合同审核也是法律“写作”,既然是写作,就应坚持以法律思维来对待,不能以为标点符号是小事儿,就可以忽视,在法律文件中,不同的标点符号也代表不同的含义,适用错误也会对条款的含义产生影响,比如,“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其中“顿号”前后两个词语系并列词语,即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两者均具备才符合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如约定:“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或“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含义就不同了。
关于标点符号适用是有依据的,一个是[《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另一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函》(法工委发〔2009〕62号)。严谨是法律人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合同审核过程中应将法律思维贯穿始终,包括对文字符号的审查。
合同是面向未来的,风险具有滞后性和不可预知性,通过签署合同将彼此的权利义务责任提前约定清楚,以条款将商业行为固定化,通过合同约束交易,是确认双方义务,保障双方权利的重要依据,所以,合同签署之后还应做好履约监控,保留履约痕迹,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
把握住以上7大关键点,相信合同审核不再是难事。
作者介绍
Jacey
法本,已取得法律职业A证,八年互联网公司法务从业经验。知乎(Jacey的知库)分享法律知识、职场经验,喜欢分享有价值的一切,与同行共同进步,共同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