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维护不给提 买房定金不给退!全款买车却无车可提?海宁多人掉入这些“坑”!
小伙伴们
在快乐的买买买中
你是否有遇到过以下这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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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定金不给退
频繁被装修公司、中介公司电话推销
新买的房子,卧室竟然没有窗户
全款买车,支付后却无车可提
……
如果你遇到过类型的问题
又或者担心未来
可能会遭遇类似的情况
今天
就和大潮君一起聚焦真实案例
共同提高维权意识
2021年,海宁市12315平台受理并分流转办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共8213件。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市消保委对2021年的消费维权案例进行梳理、分析、提炼和总结,形成了具有代表性和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
具体内容如下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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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百科”引纠纷
买房定金能退吗?
01
【案件简介】
2021年3月份,王先生在销售人员的介绍下,看中了海宁市袁花镇某房产公司的商品房,并付了3万元的定金。
远在杭州的王先生为什么会到海宁袁花镇来购买房子呢?原来,房产销售提供的“某百科”对杭海城际铁路的名词解释图片内明显标有“袁花站”字样,导致王先生误认为杭海城际铁路有袁花站的规划,加上销售的极力推荐,王先生便直接付了定金,签订了《认购协议》。
但是冷静下来后,王先生了解到杭海城际铁路并没有涉及袁花镇的规划,他感觉受到了欺骗,要求退还定金,但是都被房产公司以“定金不退”为由拒绝。
02
【调解过程及结果】
消保委袁花分会在接到求助后,赶赴售楼现场了解情况并组织调解。
◆王先生认为自己的购房意愿是因为房产销售提供了“海宁地铁”名词解释图片,误认为袁花镇在杭海城际铁路的规划中,因此才下的定金,如果没有城际铁路的规划,是不会有购房意向的;
◆房产公司则认为,虽然房产销售提供了相关图片,但是,网络上关于杭海城际铁路介绍中并没有袁花站,所以,王先生作为成年人不能仅凭一张图片就认为袁花镇在杭海城际铁路的规划中,并且,王先生下的是定金,定金是不能退的。
◆海宁市消保委袁花分会工作人员认为,虽然,“某百科”上关于“海宁地铁”除了图片还有更为详实的介绍,但是,房产销售在向王先生推销时,只用了带有“袁花站”的截图,没有提供完整的信息,致使王先生发生认识偏差,存在断章取义误导购房的嫌疑;王先生作为成年人,在购房时应理性消费,不能被天花乱坠的话术冲昏了头脑,对相关的信息应积极求证,全面掌握。最终,房产公司同意退还王先生定金3万元。
03
【消费提醒】
消费者在大额消费前,不能只听销售的一面之词,一定要对产品的信息进行全面的分析,避免盲目冲动消费,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付的是“定金”还是“订金”。
▲定金是受合同法约束和保护的,如果交定金的一方违约,不退还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二:
新房才交付装修电话响不停
01
【案件简介】
新房刚交付,业主徐先生就感到很烦恼。原来,徐先生在短期内没有装修新房的打算,可在收房后,莫名其妙地接到许多装修公司以及中介公司的广告推销电话。于是,不胜其烦的徐先生找到了市场监管部门。
02
【调查过程及结果】
在受理徐先生的举报后,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一方面让徐先生继续留意并收集装修公司信息;另一方面,根据徐先生前期已经接到的电话广告,逐一至装修公司上门搜查。
随着调查的深入,执法人员先后在多家装修公司、中介公司内找到了徐先生或其他业主的电话号码或其他个人信息。由此,执法人员的工作目标由最初的个案打击调整为行业整顿。
通过对涉案装修、中介公司的调查,结合相关被**扰业主的旁证证实,市场监管部门严肃警告了相关涉案公司,并依据案情大小,分别对涉案公司处以三到五万元不等的罚款。
03
【消费提醒】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营销手段有底线,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不可为。同时,消费者面对个人信息泄露,可以及时保留证据,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次卧”无窗起纷争
“摒弃责任”换新居
01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4日,张先生向海宁市消保委投诉称,2019年5月,他与海宁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收房时发现其中一个卧室没有窗户,认为房产公司事先没有告知,存在销售欺诈与虚假宣传,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02
【调解过程及结果】
市消保委受理投诉后,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房产公司表示,当时已告知消费者该户型为“非标”户型,产生纠纷后,考虑到全楼盘只有一个例外户型的特殊情况,同意特殊处理,更换一套新房。此前的多次协商,是因为“事先告知”的责任归属及支付“违约金”的处理方案存在很大争议,陷入僵持局面。
调解人员在厘清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当事双方没有必要为了分清“谁对谁错”,得出一个“是非曲折”的结论性观点,而让矛盾迟迟得不到解决,在矛盾纠纷中可以采用“妥协性认可”来解决。消费者认可经营者已“事先告知”,经营者承认“告知不够全面”,当事双方共同以“妥协性认可”的方式,在各自承受的范围内做出“退让”,解决这个全楼盘唯一的特殊户型带来的纷争。
最终,经过调解,消费者可以在购买能力范围内更换一套更有利于居住的新房,房产公司进行让利销售,当事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03
【案例评价】
本案中,当事双方此前一直纠结于销售前“是否告知”这个责任归属点而处于僵持状态,调解人员认为在事实无法还原、双方都有和解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妥协性认可”的方式来化解纠纷,让当事双方摒弃“责任”归属,互谅互解后达成协议。
在民事纠纷处理过程中,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当事双方自行和解,远比法院判决更有利于社会和谐,这也是目前国家大力提倡解决矛盾的一个最优方式。
案例四:
新房车位起争执
消保委调解退定金
01
【案件简介】
陶先生于2021年1月23日,在海宁市长安镇某楼盘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其中包括房屋附近的车位2个,再三确认,车位位置不影响进出通道后,他签了认购协议,并付了10万元定金。
3月初,去交房屋首付款时才发现,认购的车位上新增了消防设备,导致车位空间停一辆空太多,停两辆则偏小,在自行与销售方协商无果后,3月10日,陶先生来到海宁市消保委长安分会寻求帮助。
02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陶先生提供了经销售方同意录音的录音材料,录音显示销售方向陶先生作出了车位位置不会影响进出通道的承诺,也有陶先生明确表达关于的车位影响出行就要退房态度。
销售方则表示陶先生当时看房认购时消防设备还没建,也没预料这个消防设备会有占用车位空间的风险。经调解,双方解除了认购协议书约定,销售方退还陶先生10万元定金。
03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本案中,销售方在认购协议上没有明确提醒陶先生关于消防设备可能给通道带来的出行风险,而陶先生的录音是经过销售方同意确认的,可以认定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7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本案中,给付定金的陶先生不履行最后购房的约定一定程度上是收受定金的销售方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所致,通过友好协商,销售方退还了10万元定金,陶先生也不再诉偿。
04
【消费提醒】
房产作为特殊商品,牵涉细节多、案值大,签订认购协议书等同签订定金合同,签订前当事人双方要充分协商一致,如车位位置、消防设备位置等细节,后期如果是买方原因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买方没有权利要求返还定金;此外,消费者买房中要录音,应该征求对方同意,否则,非法取得的录音等视听材料,后期很难作为维权证据使用。
案例五:
定金不能弥补损失
增加补偿有依据
01
【案件简介】
张先生2021年8月9日与海宁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全额支付购车款45800元,约定8月31日提车,逾期未提到车。之后经营者一次次的承诺,若车子到了,可以提车了,粗略计算15次左右,等待的结果依旧是提不到车。
直到11月9日,了解到厂家已经截止接单,无奈之下,张先生决定向市消保委投诉,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02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消费者拿出了事先拟好的民事起诉状,向经营者提出因延期交车产生的损失及引用的相应法律依据,经营者对于延期交车事实表示认同,也愿意适当补偿,但不接受消费者提出2万元的赔偿数额。
调解人员认为,消费者当时全款购车,现在应主张实际损失,由经营者给予赔偿,但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很难进行估算,如果都有和解意愿,建议参考定金法则进行处理,根据测算,消费者可以获得9160元赔偿,经营者表示可以接受,但与消费者的要求还存在差距。最终经过调解,达成11000元的和解意向,经营者当场履行。
03
【案例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八条则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04
【消费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购车时一定要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这既是约束商家按约履行的保障,也是消费者日后维权的重要证据,合同中要特别注意体现经销商合同责任的细节,包括交车方式、时间等。同时,对于双方的违约责任也应加以明确,一旦发生纠纷,才能更有效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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