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款通道维护出不了 北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案件白皮书
北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情况报告
(2022-2023)
近两年来,区法院、区司法局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总体部署,深入学习并践行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现实利益问题”,畅通劳动者依法维权渠道,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运用,把能动司法贯穿纠纷化解全过程,为统筹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和服务。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审判工作开展概况
自2022年1月以来,区法院共受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案件219件,主要类型包括:追索劳动报酬类非诉审查案件13件,占案件总数的5.94%;工伤认定类诉讼案件178件,占案件总数的81.28%;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类诉讼案件16件,占案件总数的7.31%;申请退休审批类诉讼案件9件,占案件总数的4.11%;其他案件3件。主要采取了以下工作举措:
(一)开通绿色通道,让群众充分感受司法温度
牢固树立把“群众难事当成家事来办”的工作要求,促进人民群众“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开通民生案件“绿色通道”,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让当事人不再受反复奔波之累。推行“24小时在线网上立案+巡回审判”,为工作繁忙、行动不便的劳动者提供更便捷的维权通道。在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扩大简易程序适用力度,简化庭前准备程序、庭审程序和裁判文书样式,诉讼类案件平均审结时间缩短至30天。快速审结追索劳动报酬类非诉审查案件,除需要听证的案件在30日内审结以外,其他案件一律在7日内审结,让群众更有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坚持联动协作,实质解纷更有力度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通过确保“告官能见官”,促进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一是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积极争取党委领导支持,主动与行政部门协调沟通,制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出庭率为100%。二是全面加强协作机制平台建设。与区检察院、区司法局等签订框架协议,全面建立完善重大案件指导等10余项工作机制,依托联席会商、法律风险评估(释明)、庭前会议等方式,为职工、用人单位和行政机关搭建沟通平台,确保实质化解行政争议。2022年以来,经调解撤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20件。
(三)推进网上办案,案件智审更有速度
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全渝数智法院”建设成果,提升智能化办案水平,以更低的诉讼成本、更高的审判效率、更人性化的诉讼服务让群众实实在在分享到法院信息化建设成效。一是案件智审跑出加速度。通过全流程网上办案电子送达和“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实现庭审前“零跑路”“零用纸”“零邮寄”。立案时,一键录入案号、当事人身份等案件信息;分案时,系统自动生成应诉通知书、传票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并一键送达。人社部门收悉后,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将答辩状、证据材料等拍照提交后,当事人可即时看到并质证,并可以选择下载“易诉”APP接入我院云上共享法庭实现在线庭审。二是服务持续在线不断档。利用重庆法院“易诉、易达、易解、易审”系统,网上立案101件,实现了“服务不打烊、解纷不断档”,受到了群众的欢迎与好评。
(四)延伸审判职能,助推法治建设更有深度
围绕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制定,把能动司法贯彻在化解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争议全过程,全面助推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一是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积极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发出司法建议等方式,监督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自2022年以来,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审判工作,共召开联席会议10次,发送司法建议3篇。二是多措并举增强法治意识。利用官方微信公众号、各级新闻媒体不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典型案例,选择关键时间节点,通过“车载便民法庭”“巡回法庭”,开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宣传。自2022年以来,共开展法治宣讲5次,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册。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概况
自2022年1月以来,区司法局共受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复议案件56件,主要类型包括:工伤认定类复议案件43件,占案件总数的76.8%;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类复议案件1件,占案件总数的2.8%;申请退休审批类复议案件5件,占案件总数的8.9%;劳动保障监察类案件4件,占案件总数的7.1%;其他案件3件。主要采取了以下工作举措:
(一)开通快速通道,高效办理劳动社保领域案件
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区司法局开通了行政复议涉企便民“窗口”和“快速通道”,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确定专人办理,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外,将法定审理时限由60日缩减至30日办结,实行“简案快办”,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工伤认定等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案件通常为涉企案件,除部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外,均以专人形式加快办理。2023年全年,区司法局高质量办理工伤认定、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复议案件,累计办结该领域行政复议案件30件,快速办理简单案件4件。
(二)加强府院联动,统一劳动社保案件办案标准
为统一案件审理标准,提升办案质效,区司法局与区法院、市五中院等单位共同建立了府院联席会议机制。2023年,各方多次召开“府院”联席专题会议,分析研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理中的共性问题,统一案件审理标准。府院联席会议机制对于解决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的疑难、复杂以及共性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区司法局与区法院、区检察院联合签署《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框架协议》,成立北碚区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印发《北碚区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规则(试行)》。中心成立以来,会同区信访办、属地镇街,共同化解各类行政争议57起,诉源治理效果凸显。未来,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将在促进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纠纷实质性化解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三)强化复议监督,保障人社部门依法高效行政
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行政复议的重要制度价值。区司法局通过行政复议的监督和纠错,充分保障了人社部门依法高效行使职权,也更好地保障了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2023年,区司法局共纠错案件4件,其中有2件为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案件。对于纠错案件,区司法局均向人社部门发送了《行政复议意见书》,督促人社部门整改落实,规范行政行为,做到依法行政。此外,区司法局每季度向区委、区政府报告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区领导单独批示后进行全区通报,对有复议纠错案件的单位摆出来公开“晒”,切实提升了相关部门对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视。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涉诉、复议案件特点分析
区法院、区司法局通过对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存在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呈稳步上升趋势。据统计,2021年、2022年、2023年北碚区法院受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案件分别为82件、89件和130件,2023年较2021年增长58.54%。2021年、2022年、2023年北碚区司法局受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复议案件分别为10件、18件、30件,2023年较2021年增长200%。二是用工单位存在通过诉讼拖延时间现象。在建筑工程领域,涉诉的施工企业若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在职工出现工伤事故后,企业为减轻赔偿责任、增加谈判筹码,选择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拖延工伤保险待遇赔付时间,直接影响了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三是对部分问题的意见、理念仍未能达成共识。如工亡案件中“工作岗位”的认定、工伤保险金的先行支付条件、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的把握、建筑领域中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等问题,司法机关与人社部门存在较大分歧,成为人社部门败诉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区法院、区司法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党委领导下,立足实际情况,妥善化解和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争议,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审判、复议工作管理,确保案件质效。切实加强民生案件审判管理和复议工作,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着力缩短案件审理时限,加强工伤智审平台、数字法院建设成果应用,提高劳动和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特别是诉讼案件办理效率。二是加强协调沟通,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更出声。在保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稳步提高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有利因素,加强案件协调工作,促进争议实质化解。三是探索建立工伤纠纷“一件事一次办”协同推进工作,形成工作品牌。与区人社局协作,同题共答、同频共振、同心协作,提高此类案件的服判息诉率。四是坚持能动司法,延伸行政审判职能。积极开展行政执法培训和法治宣传,加强典型案例的发掘及推广,发挥行政审判的监督作用,指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人民群众规范维权。
北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案件办理全流程 高效审结工伤纠纷
一、基本案情
陈某在某建筑设备租赁站承包的项目从事搬运工作,住在租赁站提供的宿舍。2022年5月22日11时许,陈某与工友一起搬运扣件往叉车铲斗上货时,叉车突然往前滑动,导致陈某右侧腓骨被铲斗铲伤。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陈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建筑设备租赁站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二、裁判结果
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3年10月16日向北碚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法院于当日立案,于10月17日向区人社局电子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通知其依法在10日内举证,并追加陈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驳回建筑设备租赁站的诉讼请求,肯定了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合法性,维护了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就是要深入领会贯彻新理念,抓实“公正与效率”。劳动和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公正且高效地审理相关案件,尽快解决行政争议,避免当事人陷入旷日持久的纠纷,区法院针对该类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实现快立、快审、快结,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强化简易程序适用力度,本案从立案到结案,审理用时仅18天,远低于普通程序6个月的法定审限,极大提高了争议化解效率。
一件事一次办 实质性化解工伤争议
一、基本案情
肖某于2022年4月21日在某消防安全工程公司施工现场安装照明桥架时受伤。2022年8月23日,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肖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由消防安全工程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消防安全工程公司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决定。审理期间,装饰公司和肖某均同意一并解决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产生的民事争议。
二、裁判结果
区法院收案后,了解到各方当事人存在和解的意愿,案件具备实质性化解空间,遂对涉案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进行“一揽子”解决。2023年2月28日,在充分沟通、依法自愿的基础上,由民事案件的法官对劳资双方共同确认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金额进行审核后,促成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在区法院的民行一体化纠纷解决新举措下,消防安全工程公司撤回对区人社局的行政诉讼,案结事了。三、典型意义由于工伤行政案件的裁判结果关系民事案件,民行交叉,不但影响受伤劳动者及时得到救治,也增加当事人诉累,不利于诉源治理。区法院凝心聚力、开拓思路,发挥行政诉讼与劳动争议纠纷同在综合庭审理的优势,确定了联手化解涉工伤纠纷民行案件的办案思路,尽心竭力解决群众诉讼中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功能 积极融入社会治理
一、基本案情
某建筑劳务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劳务分包给自然人王某,王某招用费某在该项目工地从事砖工工作。2021年3月25日8时25分左右,费某施工现场砌砖时,左脚被砖块砸伤。2021年9月18日,区人社局认定费某受伤为工伤,由建筑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建筑劳务公司为费某参加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却以工程存在违法分包为由,拒绝支付费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建筑劳务公司遂起诉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二、裁判结果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虽为用人单位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但其实质诉求为对于依法参保的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为此,区法院向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发出综合类司法建议:对于参加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应依法核定其工伤保险待遇,建设项目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的,并非阻碍条件。只有在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下,才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区社保中心收到司法建议后,依法核定了费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某建筑劳务公司撤诉。
三、典型意义
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司法是“新时代能动司法”的题中之意。能动司法意味着不能“机械司法”“就案办案”,而是要主动服务大局与社会治理,用心用情推动息诉止争。司法建议的发出,把“坚定的原则、谦虚的态度和柔软的身段结合起来”,既高效实质化解了矛盾纠纷,防止“程序空转”,也是人民法院积极融入社会治理的生动实践。
履职调查业主自装事实 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张某以其在某装修公司承建的家装项目中受伤为由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作出《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理由是张某所申请的用工单位未承接案涉工程项目。张某不服,起诉来院。
二、裁判结果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受伤时所处的装修项目是否由某公司承建。在某公司与张某陈述不一的情况下,区法院向案涉小区的物业公司调取了《装修服务协议》。该《装修服务协议》载明,业主申报的装修方式为“自装”,在装修单位处并无装修公司的盖章,而是由业主本人签名。且经区法院问询,该房屋在装修前也并未办理《装修许可证》,无装修公司进场。结合被告举示的证据,区法院认定某公司并未承建案涉装修项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建筑领域农民工举证难,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应倾向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工伤案件审理中,应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履职尽责,积极主动查清事实。在查证到劳动者所申请的用工单位并未承接家装项目时,应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作出的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优先办理追索劳动报酬非诉案件 拓展劳动者依法讨薪渠道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6日,彭某向区人社局投诉某建设公司拖欠工资。区人社局核实确认,该公司拖欠彭某工资8000元,遂向建设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建设公司收悉后未进行整改。2023年5月23日,区人社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建设公司在收到本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彭某工资8000元,并支付赔偿金4000元。因在法定期限内,建设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处理决定。区人社局遂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裁判结果
区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滥用职权,准予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三、典型意义
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薪酬权益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解决拖欠农民工、企业职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区法院立足审判工作职能,及时受理并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运用法律手段强制用工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拓展劳动者依法讨薪渠道,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北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善用听证察实情 开门复议息争议
一、基本案情
吴某在某处工地从事泥工工作,与公司签有劳务协议,住在公司提供的宿舍。2021年9月16日13时许,吴某和工友一起从宿舍前往工地上班的路上,走到生活区门口(尚未进入施工工地)时摔倒致右腿股骨受伤。区人社局作出决定,认定吴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吴某不服,向北碚区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二、裁判结果
吴某于2022年2月21日向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区司法局当日立案,并通知区人社局依法在10日内答复,并追加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审理中,区司法局依法进行了听证。2023年4月11日,区司法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三、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了过去“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规定,对听取当事人意见及听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在新复议法实施前,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北碚区司法局即主动召开听证会查清案情、平息行政争议。本案中,通过召开听证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得以充分沟通、各抒己见,复议机构也在听证过程中对案情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从而作出准确的复议决定,促进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依法高效办理案件 维护“银发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2日16时,文某在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一楼车间从事冲床操作时,右手不慎被机器设备压伤,后被送往医院诊治。区人社局调查后,于2022年7月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公司不服,向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人社局工伤认定的决定,并由人社局承担文某的工伤主体责任。
二、裁判结果
公司认为,文某已达退休年龄却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并且仍然在缴纳工伤保险,应由区人社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区司法局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依法维持了被申请人的工伤认定决定。
三、典型意义
加强“银发”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对于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积极应对老龄化具有重要意义。区司法局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仅用法定审理期限一半的时间即完成案件审理并作出复议决定,得到了参加行政复议各方的认可,实质性化解了这一起行政争议,充分维护了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严谨调查、依法办案 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7日18时30分左右,杜某驾驶车辆出小区,在小区出口处与另一辆小客车发生碰撞,杜某被撞骨折。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杜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杜某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后,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杜某受伤为工伤的决定。杜某不服,遂向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区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依法认定其为工伤。
二、裁判结果
区司法局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下班途中”以及是否可认定杜某属于在下班途中受伤。杜某认为,因小区内停车位已满其驾车驶出小区停车,仍属于在下班途中。但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发现有证据可以印证其说法。此外,一般认为,劳动者抵达小区即视为下班途中已经结束。因此,区司法局依法维持了被申请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三、典型意义
工伤认定领域劳动者举证难度要高于企业,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应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更应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本案中,通过对证据的搜集,并无法证实劳动者的主张,同时办案人员经过严谨细致的法律检索,得出即使劳动者主张情形属实也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结论,依法支持了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功能 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6日,罗某受伤并住院治疗。2017年4月1日,罗某向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4月5日,区人社局要求罗某对材料进行补正。2017年7月3日,罗某补正了部分资料,并申请区人社局依职权调查部分情况。2018年11月15日,罗某提交《申请书》,要求区人社局恢复工伤认定程序。2023年5月20日,罗某再次向区人社局提交申请,要求其及时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处理结论。2023年6月15日,区人社局受理罗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8月10日驳回了罗某的申请。罗某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并认定其受伤为工伤,责令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裁判结果
区司法局受理本案件并全面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以长达六年多的时间作为补正期限不但不适当,而且由于工伤性质的悬而未决,不利于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纠纷的及时解决,也不利于申请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依法确认了被申请人未及时作出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程序违法。
三、典型意义
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行政复议的重要制度价值。在本案中,尽管行政机关给予劳动者以较长补正期的初衷是便利劳动者,但这在客观上导致劳动者工伤性质多年悬而未决。复议机构依法确认该行为违法并发出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力地避免了此种情况再度发生,对于提升劳动纠纷解决效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厘清案件事实 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4日18时左右,李某与工友在工程工地上绑扎钢筋笼子时不慎踩滑掉落摔伤导致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申请工伤认定后,区人社局认定李某为工伤。李某工作的建筑劳务公司不服该决定,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未建立劳动关系,且李某受伤事实不清,不应认定为工伤。该公司遂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二、裁判结果
区司法局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工伤认定阶段已经举示了其因工受伤的初步证明,公司复议阶段提交的《民工退场确认表》《民工合同解除协议》等材料也可以证明李某受伤发生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此外,公司并未举示第三人受伤不属于工伤的其他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合法。因此,区司法局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三、典型意义
无论是在工伤认定阶段还是行政复议阶段,都存在着农民工举证难的问题。在本案件中,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履职尽责,积极主动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劳动者提供的初步证据以及公司提供的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供稿丨区法院行政庭、区司法局复议应诉科
编辑丨北碚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