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推广方式 上干货!《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合规问答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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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上位法主要有?
问:《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的适用范围为哪些机构?
问:什么是过往业绩展示?
问:过往业绩展示的监管导向主要是怎么样的?
问: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由谁来承担管理责任?
问:什么是过往业绩的展示规则?
答:过往业绩计算方法有哪些禁止事项?
问:过往业绩的展示规则一旦制定,是否可以变更?
问:如何理解"业绩的展示应遵循稳定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
问:过往业绩的数据是否由理财产品管理人制作后就可对外发布?
问: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时,应使用哪些醒目提示性文字?
问:业绩展示在选择过往业绩展示区间时,如何标记起止时间?
问:业绩展示时间区间是否可以短于一个月?
问:理财产品成立未满1个月,是否可以展示过往业绩?
问:理财产品展示过往业绩的具体展示要求有哪些?
问:在宣传销售文本、网站、网上银行、手机APP等形式或渠道对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进行宣传时,同步出现业绩比较基准,两者如何匹配展示?
问:对于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其过往业绩展示有什么要求?
问: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在展示过往业绩时是否可以选择特定区间或部分区间,或者选择某个或者部分理财产品?
问:《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过渡期多长?
问:在过渡期内,如果监管部门已经要求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提前执行《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的一些规定,该如何处理?
问:过渡期结束后,《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将如何开展自律管理?
问:《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上位法主要有?
答:《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及《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
问:《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的适用范围为哪些机构?
答:适用于销售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代销机构)及理财公司(直销机构),以及委托其他金融机构销售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管理人)及理财公司(管理人)。总结一下就是,适用范围包括了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包括了直销渠道和代销渠道。
问:什么是过往业绩展示?
答:过往业绩展示,是指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展销售业务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网站、网上银行、手机APP等形式或渠道对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进行的列示、描述、解释、引用等行为。
问:过往业绩展示的监管导向主要是怎么样的?
答: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应当有助于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真实、准确体现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水平,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增强投资者对产品性质和特点的判断,有利于充分揭示理财产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义义务特征。
问: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由谁来承担管理责任?
答:一般情况下,由理财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在不同销售渠道和宣传销售文本的过往业绩展示承担管理责任。如果理财产品管理人有充分证据表明已尽管理责任而代销机构不予配合,由理财产品代销机构承担管理责任。
问:什么是过往业绩的展示规则?
答: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前,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制定相关展示规则。
展示规则应当包含过往业绩计算方法,制定计算方法时,应充分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计算时使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在过往业绩展示时注明统计数据和资料来源。展示规则总体要求对标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的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一款。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二)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者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三)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或者摘取自基金定期报告。
第六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以显著方式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
展示规则要和实操层面保持一致,这也是未来自律管理和监管检查的重点。
答:过往业绩计算方法有哪些禁止事项?
答:不得使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计算过往业绩,不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过往业绩比较。
问:过往业绩的展示规则一旦制定,是否可以变更?
答: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变更展示规则,除非有合理的理由。
问:如何理解"业绩的展示应遵循稳定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
答:稳定性,理解为规则不能随意变更。有些机构趋利避害,一看到在现行的展示规则下,产品的业绩展示比较难看,马上就着手调整规则,怎么对自己有利怎么来。像这样随意变更规则,明显是违背了公允原则,也是不利于全行业的健康、公平竞争。
内在逻辑一致性,理解为针对不同的产品维度和不同的时间维度,其展示规则要尽量保持统一性,从展示逻辑上要保持充分的公平公正,不能一个产品一个逻辑,产品怎么展示业绩更好卖怎么来。例如,理财产品的业绩展示时间区间选择是目前比较严重的一个问题。有的银行机构和理财公司”报喜不报忧“,在同一产品的不同的时间区间中优先选择展示业绩较好的时间区间数据,刻意忽略业绩较差的时间区间数据。例如,三个月的年化收益率3%,6个月的年化收益率-1%,优先或者仅仅展示前者。
问:过往业绩的数据是否由理财产品管理人制作后就可对外发布?
答:过往业绩相关数据应当经理财产品托管人复核。
问: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时,应使用哪些醒目提示性文字?
答:在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时,应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
问:业绩展示在选择过往业绩展示区间时,如何标记起止时间?
答:在选择过往业绩展示区间时,应注明区间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完整会计年度的过往业绩展示除外。
问:业绩展示时间区间是否可以短于一个月?
答:除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外,任意过往业绩展示区间均不得低于1个月。
问:理财产品成立未满1个月,是否可以展示过往业绩?
答:不可以。
问:理财产品展示过往业绩的具体展示要求有哪些?
答:总体对标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的第四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展示的任意业绩区间均应当超过6个月,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业绩;
(二)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5年的,应当包含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三)基金合同生效5年以上的,应当包含最近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四)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或者基金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理财产品的标准和基金公司相比主要区别是,基金产品以成立时间短于6个月为界,理财产品以成立时间短于1个月为界。
1、理财产品运作1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至少包括从产品成立之日起计算的过往业绩。示例:
2、理财产品运作1年以上但不满6年的,应至少包含自产品成立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示例:
3、理财产品运作6年以上的,应至少包含最近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示例:
问:在宣传销售文本、网站、网上银行、手机APP等形式或渠道对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进行宣传时,同步出现业绩比较基准,两者如何匹配展示?
答:如同时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将过往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展示。示例:
过往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同步体现,可以方便投资者最直观地了解过往业绩大致的表现水平。例如,下图天弘余额宝基金的展示画面,按照不同的时间区间,同步比较历史业绩和业绩基准,投资表现则一目了然。
历史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的同步展示,对于前期业绩比较基准定得较高,但实际业绩表现不佳的银行机构和理财公司来说,将会明显感到压力。
目前,银行理财市场地业绩比较基准不达标率已经有所回落,但是在部分机构仍然存在实际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的明显偏离问题。我建议,对银行机构和理财公司的产品实际业绩要进行回溯,对实际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偏离较大、产品偏离比例较大的银行机构和理财公司要加强行政督导,偏离较为严重的,对其新发行同类产品要求其具备明确清晰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说明”。反过来,对于实际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偏离较小、定价合理的银行机构和理财公司可以在理财登记、理财评比、产品创新、业务拓展等多方面予以监管倾斜,引导机构回到以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主赛道上。
问:对于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其过往业绩展示有什么要求?
答:如果产品没有正式发售,目前也没有真实业绩可供展示,所以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展示该理财产品或本公司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
问: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在展示过往业绩时是否可以选择特定区间或部分区间,或者选择某个或者部分理财产品?
答:总体对标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的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以显著方式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经理过往业绩的,应当客观、准确登载该基金经理与产品投资相关的任职情况。相关过往业绩原则上应当覆盖该基金经理管理的全部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不得片面选取特定或部分产品、特定或部分区间过往业绩进行宣传。
第七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的,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
“刻意选择”这种情况在基金产品的宣传中原来比较多,特别是基金公司力推的某些明星基金经理,特别选择这些基金经理曾经的辉煌一刻大肆宣传,这种不当宣传也是多次被监管部门进行窗口指导甚至出具监管意见。在理财产品中,投资经理的个人影响力要小很多,更多的问题在后者:对于不同的理财产品进行业绩比较,例如理财产品和公司内其他产品及其他公司理财产品进行互为比较,也需要采用科学、准确的方法。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不得刻意选择性展示理财产品特定区间或部分区间的过往业绩,必须是完整的时间维度。对于同类或同系列理财产品,也不得仅展示特定理财产品或部分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
问:《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过渡期多长?
答:过渡期为文件公布之日起6个月,到明年5月21日过渡期结束。过渡期内,各机构逐条对照,进行整改。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指导商业银行和理财机构做好《行为准则》的实施工作。
问:在过渡期内,如果监管部门已经要求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提前执行《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的一些规定,该如何处理?
答:以监部门管为准。监管规定已有明确要求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需执行相关规定。
问:过渡期结束后,《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将如何开展自律管理?
答:过渡期结束后,中国银行业协会将根据《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开展自律管理工作。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中银协自律管理之外,《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由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将作为监管部门重点检查的内容之一,各家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切勿轻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