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推广 深圳市首版次软件、首台套设备、首批次新材料奖补政策和申报讲解
“三首”工程是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重点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三首”指导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相关产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今天,深科信从支持领域到申报条件整理三首”工程相关项目内容,最高资助1000万元!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作为可以征集深圳市创新产品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等。
“首台(套)装备、系统”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核心部件”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的装备产品。
支持领域: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覆盖15大领域;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1年版)》,涉及9大领域:高端数控机床 、高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卫星及应用、轨道交通装备、机器人及增材制造、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高端医疗装备、新能源装备及关键制造装备、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基础件;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该目录重点支持智能机器人、数控机床、激光与增材制造、精密仪器设备、半导体装备、显示面板装备、高端医疗器械、新能源装备、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基础件等10大领域。
资助要求:
事后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规定期限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销售额(不含税)的30%,单个企业可申报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套、台、件、批分类严格按照首台(套)目录中产品单位的分类要求。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是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内(装备产品的研发、生产)。
(2)2021年1月12日至申报指南发布之日止实现销售和量产,符合首台(套)目录的装备产品。
实现销售是指能提供装备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到账凭证且截至申报指南发布之日止到款额须占合同售价的30%(含)以上、截至项目审计前到款额须占合同售价的60%(含)以上、用户收货凭证(验收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完整销售行为的佐证材料。
量产是指该装备产品已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同类型系列装备产品(包含目录主要参数指标)已经签订第二台及以上的订单或销售合同。
(3)申报单位具有实授的相关装备产品关键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并具有清晰的所有权。
(4)申报单位守法经营,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成套装备产品的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及系统的自主化率(即成套装备产品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采购国产化的关键设备、零部件、系统价值量占关键设备、零部件、系统价值量的比例)必须达到70%以上。
(6)装备产品的申报单位与销售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申报多个项目的,所用专利不存在重复使用情况(每个专利只能使用一次)。
(7)同一装备产品不得在市政府多个部门申请;已获得市级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同一装备产品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
二、首批次重点新材料项目
首批次重点新材料:
首批次新材料是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制、引进吸收等方式拥有发明专利,形成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在首年度销售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内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
支持领域: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在先进基础材料、关键战略材料、前沿新材料等领域覆盖304个小类产品。
2023年6月,工信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行动态调整,正开展新一轮指导目录修订工作。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深圳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2年版)》,重点聚焦7大领域,即电子信息领域、新能源领域、绿色建筑领域、生物医用领域、先进金属领域、高分子领域、前沿新材料领域。
资助要求:
事后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销售额(不含税)的20%,单个企业可申报资助金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销售额是指能提供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到账凭证、用户收货凭证,到款额占售价的60%(含)以上的实际已销售产品金额。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深圳市内(含深汕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的工业和信息业企业。
(2)申报产品由申报单位在深圳市研发生产。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3)申报产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或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深圳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2年版)》要求。
(4)申报产品已实现销售和交付,2020年8月5日以来首年度(申报第一笔合同后的365个自然日)销售额(不含税)不低于50万元。
(5)申报产品的销售不涉及关联交易;申报多个产品的,所用专利不存在重复使用情况(每个专利只能使用一次)。
(6)同一项目不得在市政府多个部门申请;已获得市级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
(7)申报单位守法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三、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项目
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
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项目是指软件企业开发符合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软件产品或服务,并实现首版次软件销售的项目。
该项目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包括填补国内市场空白、打破国外市场垄断;功能或性能在现有同类软件中具有明显技术领先优势、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运行安全可靠;已实现首次商业化应用,具有可预见的广泛应用价值或在某一重要领域具有关键支撑作用的软件产品或服务。
资助标准:
对软件企业的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首次销售合同及其一年内所有销售合同审定销售额(实际到账额)的30%,销售合同的审定到账额不低于100万元,给予软件开发商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用户单位的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首次销售合同对应用户单位的审定采购额的10%,给予用户单位最高100万元资助。
资助费用范围:
对软件企业的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首次销售合同及一年内所有销售合同销售额。对用户单位的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首次销售合同对应用户单位的审定采购额。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已成立1年以上且主要从事软件产品开发或信息技术服务,申报前已纳入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其中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 万元以上且软件业务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嵌入式系统软件)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0%;从事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或数据服务,且上年度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
(2)申报产品符合当年最新版本《深圳市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方向;(目前可参考2022年指导目录,涉及四类软件,即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开源软件和信创软件)
(3)申报产品已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时间须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两个自然年度内(2021年1月1日后),权利取得方式需为原始取得;如果属于共有,申请单位应为第一权利人,且须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佐证材料;
(4)首版次软件产品主要功能或特性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须为首次进入市场阶段,具有核心知识产权、较高的应用推广价值;
(5)申报产品已实现销售并完成交付,销售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是同产品名称、同一版本号;
(6)对符合条件的深圳市用户单位,可由软件开发商与用户单位联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