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推广是什么 关于印发武功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激励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普集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武功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激励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功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9日
武功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激励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激励县)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电子商务事业发展水平,进一步推动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商函〔2021〕480号)、《武功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激励县)项目实施方案》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激励县)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激励县)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一)健全县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二)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
(三)推动农村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体系
(四)培育农村电商创业带头人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加强资源整合,在现有设施设备基础上升级拓展服务功能以及电商培育孵化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办公场所装修租赁、车辆购置等开支,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购买流量支出、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项目建设与运营由项目主管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确定项目承办企业,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二)重点扶贫,促进提升。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有意愿长期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并致力于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电商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农村商贸流通企业等法人主体。
(三)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承办企业应建立专账,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规范内部采购程序,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
(四)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中省市及我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社会和企业参与电子商务发展的积极性。
(五)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按照“明确分工、责任到位、整体推进”原则,开展行业指导、资金安排、进度督查、绩效评价及总结推广工作。武功县人民政府是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激励县)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作为项目牵头部门,负责项目公开招标、合同签订、项目指导推进等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派驻纪检组、项目包抓单位作为项目推进责任部门,共同做好项目实施进度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县电商服务中心与县财政局作为项目资金监管部门,要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好专项资金拨付审批工作,加强资金动态管理和资金安全监管,确保资金的及时拨付和规范使用。对虚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企业和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有从事相关业务的经验,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五)符合当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按照综合示范项目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项目资金使用方式、支持标准和项目实施程序,严格按照项目化管理方式执行,采取公开招投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政府签约合作及县级专项会议等方式确定项目承办主体。
第九条 承办企业将已经建成并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提出资金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金拨付申请书;
(二)项目承建单位基本情况、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完成情况报告;
(三)与项目相关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具体项目清单复印件;
(四)与项目相关的财务凭证的复印件;
(五)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和县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报账发票有效期为规定实施期限。项目单位应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第十条 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收到企业申请后,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派驻纪检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项目验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对每个项目应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项目和拟拨付专项资金面向社会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按支持标准拨付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拨付方式按照各项目签订的采购合同、拨款进度要求等,原则上按30%、40%、27%、3%的比例分四次拨付,其中:
第一次拨付:合同签订且项目正式启动后,拨付项目专项资金的3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拨付依据为签订生效的项目合同、项目总体进度计划表和项目已启动相关证明;
第二次拨付:项目建设进度和实际投资达到项目合同约定计划的80%时,拨付项目专项资金的40%;
第三次拨付:项目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并通过绩效评价和联合正式验收合格后,依据《项目验收表》《项目审计报告》等资料,拨付项目专项资金的27%。
第四次拨付:按照项目两个100%要求,在项目服务期满并全面完成中省验收合格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拨付剩余3%专项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做好项目资金申报和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企业收到财政资金后,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陕西省相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单独建账,并进行账务管理,定期向项目推进管理和包抓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将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要定期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办企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项目,不得整体转包、分包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会同财政局报经县政府同意,提请陕西省商务、财政、扶贫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调整。
第十四条 当建设项目未达到包括但不限于进度验收、绩效评价、项目最终验收及项目专项审计、项目合同约定等中任何一项时,项目推进责任部门有权要求项目承办企业限期整改;项目承办企业逾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视为项目承办企业根本性违约,项目主管部门可解除采购合同书。采购合同书解除后,项目主管部门可扣减项目承办企业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足部分依法另行主张),同时项目承办企业应退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未拨付的专项资金不再拨付。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骗取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取消该项目实施单位(企业)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并将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县政府网站设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公示栏和举报窗口,定期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若上级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