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见习岗位 关于做好2024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院校类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进一步促发展惠民生助振兴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8号)、《关于做好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269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就业见习质量,不断扩大就业见习规模,现就做好2024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院校类就业见习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对象期限
2024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院校类就业见习工作对象为2024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毕业生,凡在校期间参加就业见习,以下非特指均统称“学年见习生”)。毕业学年指从应毕业年份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学年见习生见习期最长为 3个月。见习期间因终止见习导致见习期不足3个月的,按学年见习生实际参加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超过15日的按整月计算,不超过15日(含15日)的不计入补贴范围。
二、开发见习岗位
符合条件的有关高校(以下简称“院校类见习单位”)可自主申报,填写《见习单位开展辽宁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已列为院校类见习单位的高校可不再填写)和《院校类见习单位开发设立就业见习岗位申报表(2024届)》(见附件),加盖学校公章后于9月25日前报送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心。各院校类见习单位按照不超过本校毕业学年(不含博士生)毕业生总数的3%开发设立见习岗位。
三、履行工作程序
(一)岗位汇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汇总院校类见习单位申报的岗位数量,并与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商核定,经备案公示后下达至各市。
(二)组织实施。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管理与实施。院校类见习单位要主动对接当地人社部门,明晰政策要求及工作环节,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见习工作。
(三)补贴发放。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发放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预拨最多不超过100%的见习补贴。
(四)加强统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院校类见习单位在学年见习生上岗前为其办理《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状态选择“空状态”,同时打印或在系统中注明于何年何月参加何单位就业见习以及见习期限。已实现信息共享的地区可不再办理纸制证件。院校类见习单位的见习人数计入所在地的见习统计中。
四、有关要求
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院校类就业见习工作是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创新举措,各市、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部门协同、合力抓好实施,确保政策落实、服务落地。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管理服务,指导院校类见习单位开展工作。院校类见习单位要做好见习岗位开发和见习政策宣传,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加强校内部门间的协同合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不定期对各市地和院校类见习单位见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督导。
赴省内基层和农村中小学校开展体育、音乐、美术等课程教学实践“浸润行动”的2024届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不再纳入就业见习政策范围。之前已经纳入就业见习政策范围的相关专业毕业生按规定享受政策至期满。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联系人:孙哲
(二)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
联系人:张森林
(三)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心
联系人:苗旭
赵柳
邮 箱: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19号
(四)各市人社系统就业见习业务咨询电话
沈阳市
大连市 0411-
鞍山市 0412-
抚顺市
本溪市
丹东市 0415-
锦州市 0416-
营口市 0417-
阜新市 0418-
辽阳市 0419-
铁岭市
朝阳市 0421-
盘锦市 0427-
葫芦岛市 0429-
附件:院校类见习单位开发设立就业见习岗位申报表(2024届)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5日
附件:院校类见习单位开发设立就业见习岗位申报表(2024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