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发文章 说法|微信公众号发表批评文章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钱宝”负责人被捕 名誉权诉讼仍在继续
2017年12月26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小雷向南京警方自首,其向警方提交的“声明”上写明:“本人张小雷系钱宝网实际控制人,自钱宝网运营以来至今,因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向投资人吸收资金,目前已无法兑付本金利息,对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深表歉意,我已向公安机关自首,愿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争取宽大处理。”
《人民日报》(2018年1月21日第四版)刊发了题为《交保证金领高额工资背后的庞氏骗局 “钱宝网”非法集资案调查》一文,主要内容为:“围绕此案的相关疑点,记者日前赶赴南京、实地采访办案民警、张小雷等主要犯罪嫌疑人和相关企业,还原“钱宝系”“产业帝国”背后的真相。……张小雷表示,近年来公司每年都会出现一两次用户挤兑事件。据钱宝公司高管康某回忆,在去年8月钱宝网的一次集中挤兑中,公司通过延长提现的到账时间、提高线上任务的收益率和提高快速提现手续费,才惊险地度过了危机……”
2018年2月1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依法对张小雷等12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逮捕。
张小雷虽已被捕,但名誉权诉讼仍在继续。原告主张,被告公众号发表的《钱宝再被爆料大额提现难甚至被封号 张小雷回应:悬赏十万人肉你》一文的转载和分析毫无事实根据,是对原告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诬陷和诽谤。原告发现后,经向微信平台投诉,该篇文章被删除,但该文章已遭众多自媒体及网站转载。被告未尽注意义务,在未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尤其是在“金融人参考”原文已因违规被删除后,继续转载该歪曲捏造事实的侵权文章,而且通过有选择性的转载和内容编排并添加标题的方式误导公众,从而导致钱宝网及原告的商业信誉和经营信用遭受重大的损害,要求判令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被告则认为,其确实原创并于2017年8月29日在自营的微信公众号“互联网金融电讯”中发布了涉案文章,但并未侵害原告名誉权。首先,该篇文章的素材来源于原告在钱宝网上的声明、钱宝网公众号上的视频文字和网贷天眼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金融人参考”上刊登的文章,是平衡引用了包括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小雷在内的各方公开信息的观点,属于对各方信息进行的客观中立地梳理,并没有超出合理限度,被告没有侵权的故意,也没有违法的行为。其次,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的文章给原告运营及张小雷个人造成负面评价,也无法证明其中有因果关系。各大媒体和监管机构对原告的经营行为均有评价,目前在互联网上仍能搜到很多关于钱宝网的评论,比如搜狐网、凤凰网、长江商报、股城网上都可以浏览到很多质疑文章,而被告发布的涉案文章相对来说较为平和理性。再次,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小雷已向警方自首,警方也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进行了逮捕和犯罪事实的侦查,由此说明文章中对钱宝网的运营模式的质疑是有事实根据的。
对此,原告补充认为:原告的实际控制人张小雷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但该案目前尚在侦查阶段,未经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分销作为原告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否为非法集资的手段,目前尚未经法院最终认定。2017年12月26日之前,原告公司均正常经营,并不存在公司跑路、百万账户难以提现的问题,被告不能以事后出现的原告公司的问题来主张其之前的报道的真实性。
法院:涉案微信公众号文章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构成侵害名誉权,必须同时满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就本案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涉案文章的消息源来自于其他网络媒体,被告在引用转载时是否有过错?
涉案文章的主要内容是对2017年8月27日、28日两天中关于钱宝网的相关媒体信息的综合梳理以及此前互联网上关于钱宝网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小雷的相关报道,内容来源于微信公众号“金融人参考”、网贷天眼网站,以及原告运营的钱宝网等的推送信息。被告在引用时已分别注明了出处,且对微信公众号“金融人参考”的认证主体信息以及该微信公众号此前推送文章已被删除的事实作了说明,由此可以判断被告为防止误导公众已在其能力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公开信息,以便公众理性判断。同时,被告对引用的内容未进行实质性修改,也未加入带有主观感情色彩的评论,添加的文章标题亦未超出或篡改引用的内容,故本院认定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推送涉案文章时基本尽到了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不具有明显的过错。
涉案文章中是否存在虚构捏造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