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平台维护不给取款 欠下巨款还搭进父母住房!深陷“套路贷”的大学毕业生,如何“解套”?
男子急需用钱,却苦于征信问题
向贷款公司借款,深陷“套路贷”;
为还贷款,又将父母住房过户给贷款公司
没曾想却陷入另一个套路
普通人该如何破除“套路贷”的陷阱?
小李大学毕业后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当行政人员,收入每月5000多元,除去租房费用之后所剩无几。女朋友一直催小李买房结婚,可小李家庭条件一般,父母只是普通工人,一时也凑不齐购房款。原本可以向银行贷款来解决房贷问题,但由于小李在大学期间没有及时还贷款而上了银行征信的黑名单,因此他无法向银行贷款,这可把小李愁坏了。
一次,小李无意在网络中浏览到了一条信息:“要贷款,找A公司,无需资质、无论黑白户、无需抵押,贷款快。”这条信息仿佛解决了小李的燃眉之急,他立马给A公司打去了电话。经过简单的咨询,小李就与A公司达成了贷款10万元的初步意向。A公司工作人员表示,针对小李这样征信有问题的客户,利息要稍微高一点,月息一角,贷款期最长一年,同时,要预先扣除一个月利息,还要先交两个月利息作为押金,如果按期归还的话,押金退还。虽然利息有点高,但这是小李目前唯一的希望,只得答应了下来。
而拿到贷款合同后,小李惊讶地发现,自己借款10万,但合同上却写的15万元。对此,工作人员表示,公司规定贷款最少额度15万元,考虑到小李的特殊情况,破例贷了10万元,但合同上还得写成15万元,实际上的贷款金额是10万元,多余的5万元小李拿到后要还给公司。
小李还提出质疑,自己明明是和A公司签的借款合同,但出借人却是胡斌,工作人员表示,胡斌是公司老板,他借款和公司借款是一样的。最后,小李不情愿地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公司还借口老板签字,没有给小李属于他的那份借款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 A公司从胡斌名下向小李转款15万元。胡斌在小李取款后,拿走了其中的8万元,作为多给付的费用和扣除的费用。就这样,小李每个月月底通过微信向胡斌偿还每月的本金和利息。
第三个月时,小李照例通过微信向胡斌还款,可是胡斌就是不收,电话也打不通。几天后,胡斌却带着几个人找到了小李,质问小李怎么不按期还款,必须给付违约金5000元。
胡斌根本不给小李解释的机会,小李想要辩解,可是对方人多势众,一看就不是好惹的人。此刻的小李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他只得东拼西凑把违约金给了。
后来,因为所在公司效益下滑,小李根本无力偿还本金和利息,他只能继续向胡斌借款。同样,借款的时候也扣除了保证金、砍头息等相关费用。小李一步步滑向了被“套路”的深渊。
这一天,胡斌又气势汹汹地打来催收电话,要求小李在十天内归还违约金加上本金、利息,共计39.5万,否则将闹到小李的单位和家里去,在门上喷字,并威胁小李警察是不会管的。小李耐不住恐吓,想起自己父母有一套现价值40万的房产,便提出用房子来还债。胡斌表示,行是行,但必须过一下40万的账,就是胡斌把这40万打给小李后,小李再还给胡斌。
就这样,小李父母名下的房产过户到了胡斌的名下。显然,小李又陷入了胡斌设计的另一个套路。
最终,小李醒悟,他向警方报案。经查,胡斌通过套路贷的手段共计诈骗房产3套,诈骗既遂金额70万,未遂金额100万元。
经法院审理,胡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祝红(右)
刑庭庭长王军(左)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
民间借贷日益活跃
一些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出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
网络传销、高利转贷以及“校园贷”等问题
屡屡见诸报端
本案中,胡斌的行为就被定性为“套路贷”
套路贷
严格的说,“套路贷”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首次出现在法律文件中是在2018年4月19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该文件对套路贷的定义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的危害性非常之大。“套路贷”犯罪团伙对陷入他们圈套的借款人极尽敲骨吸髓和敲诈勒索之能事,通过借新还旧层层加码,软硬兼施频频滋扰,让借款人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严重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乃至人身权利。与此同时,“套路贷”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治安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极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套路贷”有哪些“套路”?该如何识别?
“套路贷”乍看上去并无可怕之处,一开始往往以“民间借贷”、“校园贷”、“应急贷”、“汽车贷”的面目呈现,但暗藏陷阱,相关人士一步一步下套,被害人逐渐成为“套中人”。
“套路贷”案件,一般有如下套路:
第一,抛撒诱饵、寻找目标。小额贷款公司或某些人士通过网上发帖、微信平台、群发短信、散发广告、中介介绍、定向拨打电话等方式,以“无抵押贷款”“低息贷款”“快速放款”等降低放款门槛的字眼吸引借款人,针对征信有问题的人,就说“无需资质、无论黑白户、无需抵押”、针对有房、有车但是又不想走银行繁杂程序的人,就说“有车秒贷50万、有房秒贷100万”,便民实用,看上去处处为您考虑,实则张网以待,只待有人上钩。
第二,签订合同、固定证据。套路是“签订阴阳合同”和“伪造银行流水”。所谓“签订阴阳合同”,就是实际借款的额度和借条上写的额度不一样。比如本来要借10万,在借条上却写“欠15万”。之所以借条虚高,借口往往是其中包含保证金、违约金、利息、服务费。一般还会告诉借款人,“这是行规”“不会真让还这么多”“按期还就没事”。除此外,合同往往还是小贷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和借款人签的。签订完合同后,就会制造银行流水,留下资金流水痕迹。在前述案件中,一般先把15万打到借款人银行卡中,然后让他把钱取出来,随后让他把5万元(以“保证金”“砍头息”“服务费”“中介费”的名义)返给贷款人。
第三,制造逾期,认定违约。因为与个人签的合同,还款只能还给个人,还款时出借方借故到外地,让借款人无法联系,甚至以系统维护、电话故障等为名导致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还款逾期后,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高额的违约金。
第四,转单平账,垒高金额。到这个阶段,“套路贷”已进入收网阶段。借款人有房的,贷款人想方设法让借款人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用于还债;借款人有车的,贷款人把车开走;对无抵押物的,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如此数次重复,利滚利,借款金额可能高到超出一般人的想象。
第五,软硬兼施,恶意讨债。借款人不还钱,各种催收手段就上场了。有软暴力,游走于灰色地带的滋扰、哄闹、纠缠、聚众造势,每天跟着你上班、逛街,陪你回家,一不偷、二不抢,就是盯着你,一旦报警,就强调这是民间借贷纠纷,警方不能随意介入。有硬暴力,以砸玻璃、泼油漆、堵门锁等方式干扰借款人正常生活,或控制借款人人身自由,拘禁羞辱,或向借款人及其家人施加高压,进行威胁恐吓。如果到法院起诉,放贷人完全按照司法程序来完善证据链,从一开始就保留签字借条、银行流水、乃至公证文书等有利证据,受害人反而拿不出被套路的证据。
在“套路贷”中,这些套路并不一定会同时出现,但是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套路贷”也仅限于这些“套路”。
“套路贷”往往以哪些形式出现?
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常见的“套路贷”主要有以下几类:
1、“房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针对名下有房产的本地客户,诱骗其贷款,层层设置违约陷阱,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通过暴力讨债或法律诉讼,达到强占受害人房产的目的。
2、“车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针对抵押机动车的客户,故意设置各类陷阱,以没有按期还款或者车辆**信号失联为由,恶意造成受害人“违约”,将车辆强行“拖走”或者使用备用钥匙悄悄开走,迫使车主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和“拖车费”。
3、“现金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和借贷APP,以“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进行虚假宣传,引诱借贷人落入“套路贷”陷阱,产生各种“校园贷”“美容贷”“首付贷”等变种。
我国法律是如何打击“套路贷”的?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而在实践中,“套路贷”中往往蕴藏着黑恶势力。根据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精神要求,对黑恶势力犯罪,是应当从严惩处的。
“套路贷”中的被害人该如何挽回损失?
两高、两部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同时还明确了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缴:(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接受的;(2)第三人无偿取得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比如,被害人的房产已经过户到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名下,但由于该财产系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诈骗而来,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返还被害人。
普通群众如何避免“套路贷”?
遇到“套路贷”如何维权?
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做到以下几点:
1、不轻信所谓的无抵押贷款
若资金紧张,尽量通过银行或者亲友借款,尽量避免向一些小贷公司或者专门从事高利贷放贷的个人借款。
2、提高自身防范意识
如果需在借贷公司借款,在进行借款前,借款人一定要上网查询相关公司的资料,看其是否正规。
3、不随意签订贷款合同
签字之前应当仔细看清楚,要警惕到手现金“打折”、高额罚息、利滚利等霸王条款,要仔细阅读内容,空白格一定要填写清楚或者划去,不要给对方以伪造、篡改、增添的可乘之机。凡是口头打包票却不肯写进合同的,绝不签名。
4、注意核对出借人的真实姓名
注意要和银行账户一致,如指定他人代收款,一定书面注明。
5、注意留存证据
对于现金往来,记得拍照、录制视频或者到有视频监控的地方操作,也可以多找几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归还本金或者支付利息一定要汇入双方书面确认的账户,以现金方式交付的要求出具收条。
6、一旦发现被“套路贷”,立即报警,并第一时间向律师咨询并要求提供帮助,同时告知身边的亲人、朋友。千万不要因为怕挨骂,怕别人说自己傻等等一些愚蠢的想法而隐瞒事实。让大家给你出主意,让事情本身尽量暴露在阳光下提出正确的处理方法。
本案警示大家
在借贷过程中,一定要擦亮眼睛
注意辨别哪些属于真正的民间借贷
哪些是披着借贷的外衣
暗地里却做着犯罪的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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