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平台黑了取不了款怎么办 今日说法·蹊跷的报警:执法部门应依法取缔虚拟货币兑换平台
2024年8月26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的“蹊跷的报警”节目,引起不少人关注,如,查获并扣押了虚拟货币,执法部门倘若依法取缔兑换平台,反电诈可取得阶段性成果。麦积警方如何查获虚拟货币,还需从“蹊跷”的报警说起。
今日说法·蹊跷的报警
一、“蹊跷的报警”概说
2024年4月9日傍晚时分,家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的张女士报案称:昨天下午,她在郊外的一条偏僻马路上被俩陌生男子抢劫了77万元现金,并用手机拍摄了嫌疑人的车辆照片。案情疑点丛生,如,被抢劫巨额现金,一般人立即报警;麦积警方逐一求证,最终揭开了蹊跷的报警:
在自媒体,张女士邂逅了自称王某的“军官”,通过网络联系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男友王某指挥和安排张女士跟着“老班长”投资香港一家黄金公司,在网络投资平台上投入300余万元跌进无底洞。为了挽回损失,张女士作出一个决定,帮助老班长取现兑换虚拟货币,“黑吃黑”或许能减少300元损失。
4月8日,老班长在境外指示张女士和冯某分别取现、兑换虚拟币。由于被上线坑过一次损失了虚拟货币,冯某未与币商一同前来而是黑吃黑;张女士取款77万元后却不同意分了这笔钱,与冯某同行的何某强行将张女士拽下车。老班长在境外指示,张女士向麦积警方报案并取得回执,从而为其逼迫冯某等交出77万元现金做准备。
目前,麦积警方对张女士、冯某、何某及其上线陈某、朱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中,警方抓获冯某时扣押了虚拟货币。
警方扣押了虚拟货币
有人可能要问,犯罪嫌疑人张女士,或者冯某等倘若黑吃黑构成何罪?陈某、朱某用虚拟币兑换外币又构成犯罪。对本问的回答,或司法实践或许能解决、缓解居高不下的境外电诈问题。
二、“黑吃黑”的性质
分析黑吃黑的性质,首先要识别行为的性质,即:黑吃黑是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准合同”。这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黑与黑”有意思表示,如,“蹊跷的报警”中的老班长与冯某有意思联系;这里的准合同,是指不当得利,或者无因管理,如,甲盗窃他人财物,乙利用甲无暇顾及之机取走了甲的盗窃物。
其次,识别行为性质后,司法人员需为黑吃黑定性。一般认为,准合同中的黑吃黑,“黑与黑”的定性相同;其原因是,侵犯的财产具有同一性。通说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黑吃黑不构成盗窃,但可能构成侵占;由于侵占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黑”不敢告“黑”不构成犯罪。
但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黑吃黑还有一种情形,即:“黑与黑”作出意思表示前,后面的“黑”作了虚假意思表示,即,侵吞犯罪所得。问题是,此种情形是否构成犯罪?本文认为,此情形,仅在“后黑”隐瞒身份的情形下构成诈骗外,其他情况不构成犯罪,“黑与黑”的纠纷可通过撤销权解决。
就“蹊跷的报警”中张女士而言,其被骗300余万元不能评价为“黑”,张女士倘若“吃了”老班长的“黑”,司法机关不能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根据《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但书”的规定,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麦积警方对其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张女士还有若干笔取现行为。
三、虚拟币兑换外币的性质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的规定,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和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等十三项具体业务为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范围。据此,虚拟币兑换外币的性质属于银行业务之一。由于不少资本通过网络贷款平台从事资金借出不承担行政、刑事责任,虚拟币网络平台兑换外币同样也“灰色”存在。
在我国,网络贷款平台从事贷款业务,不少家长“苦不堪言”。例如,十八周岁的人可以信用贷款,不少大学生等群体贷款,家长为了子女的征信等问题不得代替还款。
在我国,《外汇管理条例》对经常项目、资本项目、金融机构等外汇管理作了严格规定。外汇包括外币现钞,虚拟币兑换外币平台可能已危害了国家外汇管理制度。
网络贷款平台让不少家长“苦不堪言”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有人可能要问,相关执法机关为何不依法行政呢?
在我国,行政执法,或者司法涉及外资可能有“让一步”的习惯,或者做法,网络贷款平台的资金来自何处可能无法查明,但平台倘若未取得金融许可仅能以民间借贷处理。虚拟币兑换外币平台不同,其存在的作用主要是洗钱,或者逃避外汇管理。据此,国家应当依法取缔。
就“蹊跷的报警”中的陈某、朱某触犯的罪名而言,因用虚拟币兑换外币应依法认定为洗钱罪;从电信反诈实践分析,多数被骗钱款出境为虚拟货币兑换,相关执法部门还有何理由不取缔虚拟货币兑换平台?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八十一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