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帖审核机制 使用网络发信息的禁忌及法律规定-你知道多少?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表明国家已经采取法律手段对网络环境进行整顿和监管,这一《规定》应该引起广大网民的重视并自觉遵守。
《规定》第四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这一条是对所有网民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无论在网络上发布什么信息,都必须要遵守这一原则,即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规定》第六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歪曲、**、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 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 散布**秽、**、**、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这一条中的11项规定是对第四条规定的延伸,即网民不管登陆什么网站,只要想发布信息,就必须遵守这11款规定。其中的(一)至(三)款,是网民必须遵守的根本原则,因为 这三款涉及的是法律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这一条中的(四)至(十)款,是网民在网络上发布的信息如果违反了规定,可能涉嫌违法或犯罪,并可能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或民事法律责任。第(十)款规定的虽然是民事侵权内容,但侵犯了此条款的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时,也会承担刑事责任的。这一条中的第(十一)款,更应该引起网民的重视,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各种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虽然这种违法行为不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并可能要承担民事法律后果。
《规定》第七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 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 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 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 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 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 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 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 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九) 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这一条规定的9种行为虽然不一定涉及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后果,却是法律赋予网络经营者的管理权力,这种网络管理权是依法赋予的。任何一个网络平台的经营管理者,都有权根据此项规定,对网民发表的相关信息或文章进行审查。如果作者发布的信息涉嫌了以上规定中的任何一条,网络平台的经营管理者都有权限制发表或禁止发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有些作者对网络的信息审核过于严格而不满意的情况,其实,这是网络平台的经营管理者为了净化网络环境而采取的必要手段。即使有时矫枉过正,也应该接受。
《规定》第十八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这一条规定既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使用网络平台应该遵守的规则,也是应该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网络经营管理者可以行使的网络信息的审查权和管理权。
《规定》第十九条: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
这一条规定很重要,也就是说,网络上各种“群组”和“论坛社区版块”的建立者,必须要对自己建立的“群组”和“论坛社区版块承担管理责任。也就是说,自己设立的网络空间,由自己管理并对管理不当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规定》第二十一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这一条规定与第六条(十)款的规定有一定的关联,但第六条(十)款的规定侧重于刑事法律后果,这一条规定侧重于民事或行政法律后果。
《规定》第二十二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这一条是针对有些网络内容服务使用者、生产者、服务平台通过发布信息或删除信息手段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谋取利益而规定的。现实中确实有一些人或单位故意发布损害他人或制造商、经营商的不利信息,导致他人经济利益损失,或者通过造成他人的损失而实现自己非法利益的情形。最近几年经常出现,一条网络信息搞臭一个品牌商品或搞垮一个企业的情形,对社会破坏很大。所以,《规定》禁止此类行为。
《规定》第二十三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这一条规定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利用网络信息及应用,从事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活动,网络虽然是虚拟的空间,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常运营、正常活动,如果超出了法律的约束范围,就属于违法。
《规定》第二十四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这一条主要是针对近年来经常发生的破坏网络生态秩序等行为作出的禁止性规定。由于网络的广泛普及应用,人们已经离不开网络环境。有些人利用网络,以造假、非法交易等手段操纵用户账号,破坏网络的生态环境,对社会的破坏作用极大,必须要依法治理 。
《规定》第二十五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这是一项重要的政治规则和法律规则,国家形象,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形象,与国家形象是相关的,基于这个特点,网络必须禁止利用可以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相关标识,被用来进行网络营销,以维护国家的尊严。
《规定》第三十四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规定》第三十九条 网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