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帖审核机制 在清朗空间中“自由呼吸”——网络平台内容审核义务分析
其一,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二,行政责任。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除此意外,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规定,若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在重点环节(如首页首屏、弹窗、精选、热搜等)呈现该法规定的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其三,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等情节之一,将会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整体而言,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违反相关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平台内容审核合规建议
根据《互联网发展报告》,截至2021年6月,我国10.11亿网民的人均每周上网时长(网民一周七天平均每天上网的小时数*7 天)为26.9个小时,较2020年12月提升0.7个小时。庞大的网民群体浏览信息的同时也会进行内容生产,由此可见,网络平台内容数量之惊人。而面对如此巨量且不断攀增的海量信息内容,平台审核义务的繁重可见一斑。为便于网络平台履行自身合规义务,降低违规风险,建议依据下述“三步法”构建自身合规措施(如图所示):
第一步:制度与团队建设(事前)。本阶段核心重点在于进行平台的制度建设与团队建设,即(1)须依法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用户投诉举报等制度;(2)设立“1+1‰”的治理与内容审核团队。“1”即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1‰”即依法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其中,审核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广电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数量与上传和播出的短视频条数应当相匹配(依据《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的规定,原则上,审核员人数应当在本平台每天新增播出短视频条数的千分之一以上),并加强培训考核,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二步:准入与审核监督(事中)。本阶段的核心重点在于制度履行的监督,包含(1)准入监督,即针对平台用户注册与账号管理制度履行的监督,依法督促用户进行身份实名认证,针对性地进行文明上网教育;(2)审核监督,即针对平台内各类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发帖、回复、留言、弹幕、表情包、简介所涉的文字、符号、图片、音视频等各种形式内容,采用机器与人工相结合的方式,落实上文第一步中制定的内容生态治理相关制度,以人工审核结果不断优化机器审核算法,形成高效且高质量的内容审核机制。此外,针对未成年人用户,可以提供便利其使用(含监护人监督功能)的功能及有利于其身心保护的未成年人模式,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上网环境。
第三步:通知删除与报告(事后)。本阶段的核心重点在于针对网络用户利用平台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含知识产权侵权)下的通知——删除义务的合规履行,以及针对平台制定的用户举报投诉机制的实施。同时,针对平台自身审核发现的违规内容,依据平台下架机制、用户投诉机制、逐出机制进行处理,如暂停发布、下架应用程序、删除信息、关闭账号、纳入黑名单、限制功能等,并保存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履行报告义务。基于该事后措施的实施,亦可总结完善第一步所制定的制度以及构建的团队,由此形成正向循环。
四、结语
网络平台作为清朗网络环境营造的核心力量,在享受海量用户带来的流量红利的同时,应勇于承担内容监管的法定义务,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建立健全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依据“1+1‰”的规则,组建与其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生态治理与内容审核团队,落实平台各项监管与审核制度,并完善各项通知删除与报告措施,以此建立起契合其平台的网络环境清朗之路,为我国高达10.11亿的网民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参考文献:
[1]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开展短视频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2022年2月14日第一次访问。
[2] 《第48次》,,2022年2月14日第一次访问。
[3] 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4]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5] 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有者或运营者。
[6]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主体。
[7] 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8]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论坛、贴吧、社区等形式,为用户提供互动式信息发布社区平台的服务。
[9]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信息服务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