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款不给提 男子银行存11万帮拉储,10年后却被拒绝取钱:没存过钱,不可能退
“11万存到银行,现在却说没存过。”山东淄博,银行向社会拉储蓄存款,王某在路上被银行的工作人员赵某拉住并介绍到银行办理了11万的存款业务,将11万转给赵某的个人账户,银行给王某出局现金缴款单载明存款已经入账。10年后,万某因着急取钱,银行却告知说业务是赵某办理,让王某找当初的赵某,且赵某只是个点钞员,无权办理业务,缴款单不能等同于存款凭证,银行拒绝支付11万。(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仪律
这个案件的事实很清楚,周某作为银行的点钞员,为了完成银行的拉储蓄业务,将王某拉到银行办了存款,如今银行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存款。真的是存钱的时候求爷爷叫奶奶,取钱的时候一脚踢开。
虽然很让人气愤,但是从法律上,银行的这些理由也确实是站得住脚的。为了说明银行不存在支付11万的义务,银行提出了以下理由。
1、现金缴款单不属于存款凭证,王杰与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行之间不存在存款关系。现金缴款单不属于存款凭证。
2、凭证是伪造的,不具备真实性。现金缴款单为客户填写凭证,不属于重要空白凭证,客户在营业大厅可以随意取用。
3、赵某的岗位是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行营业室整点人员,不具备办理柜面业务的业务权限。按照银行在整点员岗位职责的规定,整点员只负责对人民币的整点、封转、损伤人民币挑剔复点和假币收缴、上解等工作,并无对外开展储蓄业务的职责。
4、赵某曾有过伪造现金缴款单的行为,曾经还被人起诉过,王某存款至今,已有10年时间,现在才主张权利,而且金额较大,显然不符合常理。
正是基于上述的理由,法院才会对王某和银行之间是否存在真正的储蓄业务产生怀疑,但并不是说点钞员赵某超越权限为王某办理了存款,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就一定无效,王某仍然可以寻找证据证明赵某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赵某确实是没有权利代替银行柜员办理业务,这就是属于无权代理,但是作为顾客的王某能否知道赵某没有办理权限则是能否要钱的关键。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王某可能确实是存在过错,可能是知道赵某不能办理业务的。
王某是银行的老顾客,经常进行对私、对公存取款业务,对办理个人现金存款的流程和手续应当是知道的,他提供的现金缴款单和用于个人存款业务的存款凭证在名称、形式、填写内容与方式等方面与前者差别明显,他不可能不知道存在问题。
再说,赵某和王某只是普通的关系,王某在赵某的几句话的劝说下就将11万转给赵某,完成揽储任务,这完全不符合常理。因此,王某的行为不符合善意无过失,赵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既然不构成表见代理,王某就不能找银行要钱,最多只能找赵某,只能是自己认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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