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款被黑解决办法 如何应对香港的洗黑钱纠纷
引言
香港作为世界的主要金融中心之一,因其宽松的金融外汇管制,吸引了大批国际资本来港投资,其中包括了以清洗黑钱为目的的犯罪组织。而随着中国政府2003年推出港澳个人游政策,内地也逐渐成为香港“黑钱”的主要来源。以厦门远华走私案主犯赖昌星为例,他个人拥有的非法资产多达800亿人民币,通过开空壳公司、人工携带大量现金过关等方法转到香港,并于1996年到1999年买入总值13亿港元的房产。另一方面,随着中港交流日益频繁紧密,大量的内地个人和企业在港进行合法的跨境贸易和资金往来时,同样可能面对涉及洗黑钱的纠纷。本文将从香港法律对于洗黑钱的法律法规着手,结合案例分析内地人在港从事经营活动涉嫌洗黑钱的行为,最后对于在港个人和企业应该如何规避和解决洗黑钱纠纷做出总结。
【香港清洗黑钱的法律定义】
何谓清洗黑钱?简单来说,清洗黑钱指改变非法获取金钱(即犯罪得益)的来历,使看似是循合法途径取得的各种手段。清洗黑钱勾当因此通常会集多种不同的伎俩及工具一并使用,不一定牵涉到传统金融业。会计师、地产代理、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商等,皆曾被不法之徒利用进行清洗黑钱勾当。清洗黑钱的伎俩变化多端,而且往往错综复杂。尽管如此,整个过程仍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存放:把犯罪得益放进金融体系内(例如把现金存入银行户口,把小面额货币兑换成大面额货币等);
§掩藏:把犯罪得益转换成另一种形式,并通过复杂的多层金融交易,掩盖审计线索和隐藏款项来源及拥有人的身份(例如以现金购买贵重金属或宝石,买卖股票、期货或物业,借款和还款等);
§整合:在合法幌子掩饰之下,把清洗后的得益融入经济体系。
这三个阶段并非各不相关,而是经常互相重叠,反复出现,令追查非法款项及来源甚为困难。在香港,犯罪得益主要来自贩毒、走私、非法**、收受赌注、勒索、敲诈、放高利贷、逃税、控制卖**、贪污、抢劫、盗窃、诈骗、侵权版权、内幕交易、及操纵金融市场等非法活动。黑钱一经清洗,犯罪分子便可肆无忌惮地使用,而不会被轻易看出与其背后的犯罪活动有任何关系。
根据《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第25(1)条的规定,洗黑钱是一项罪行,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的贩毒或罪行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即属犯罪。最高刑罚为罚款港币5,000,000元及监禁14年。
另根据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法例规定,任何人如知道或怀疑任何财产属贩毒或罪行的得益,或属恐怖分子所拥有;或曾在与贩毒、罪行或恐怖主义行为有关的情况下使用;或拟在与贩毒、罪行或恐怖主义行为有关的情况下使用,他/她必须尽快将其所知悉或感到怀疑的交易内容,向获授权人员(及联合财富情报组人员)报告。如未有做出举报,则属违法,一经定罪,将被判罚款港币50,000元及监禁三个月。
【香港联合财富情报组列举的可疑交易指标】
a.账户只供存放款项之用;
b.在交易较为淡静期间,交易活动大幅增加;
c.“结构性” 或 “化整为零” 的清洗黑钱方法,即当大额的款项交易可一次过或只需数次进行时,有关款项却分成多项小额进行交易。这类汇款活动尤以设有若高于某汇款额上限便需向当局呈报规定 的国家最为常见,例如:接二连三从 澳洲/美国 汇寄10,000 澳元/美元 以下的款项前往海外;
d."掉头式"的交易:款项从某人或某公司转帐给另一人或另一家公司,然后这人或这家公司又将款项转帐回原来的银主或公司;
e.在本港赛马日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天(一般是逢星期一和星期四),帐户内的交易活动剧增,显示有人从事非法的外围马活动。
§涉及以下其中之一或以上的个体,而这些个体经常与清洗黑钱的活动有关:
a.空壳公司;
b.在称为"避税天堂"的国家或离岸金融中心所注册的公司;
c.作为客户的银行帐户认可签署人的公司创建代理 ( Agent) 或秘书服务公司 () ;
d.汇款代理人或货币兑换商;
e.赌场
【内地人在香港涉嫌洗黑钱的典型类型】
从深圳过关到香港,将提前兑换的外国货币的现金,塞在行李箱夹层或内衣暗袋带到香港。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每人出境携带人民币现金不能超过2万元,或外币现金不能超过等值5000美元。该资金可能并非不法资金,只是为了减少风险,将资金配置在境外资本市场,但和不少洗钱者的行为是一样的。
第二种类型,是充当地下钱庄的“水客”,以少量多次的方式在口岸转运现金,偷运过境后再以货币兑换点的名义存入银行户头。2001年9月,香港廉政公署捣破了香港史上最庞大的跨境洗黑钱集团,拘捕29男10女,估计集团至少运作5年,洗钱金额高达500亿港元。在美国,中国公民也是机场缴获未申报现金的第二大来源。
除了现金走私外,内地和香港对地下钱庄也态度迥异。在内地属于非法性质的地下钱庄,在香港则往往是持牌经营的汇款和货币兑换代理。据人行研报称,利用地下钱庄的主体复杂,既有留学生和境外劳工,因其费用低廉手续简单而以此方式汇款;也有某些企业为避税逃税跨境转移灰色资金,有腐败分子和国企高管转移其非法收入,以及走私贩毒等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以此转移黑钱。典型的例子包括,公司总部开在深圳,香港也设有公司,电子配件全部通过香港购买,在换汇额度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地下钱庄将资金转到香港;另一方面,为了把深圳总部的报表做得好看些,将亏损都放在香港公司,并使用地下钱庄将香港公司的利润转至深圳。
地下钱庄属于非正规价值转移体系的一种,最多采用的方法是替代性汇款,即没有物理汇款的实际行动和痕迹,其历史悠久,隐蔽性极强。事实上,地下钱庄本身常常表现为既是洗钱的工具,又是洗钱的平台,是整个洗钱链条中极具地位和作用的一环。经地下钱庄出入的资金鱼龙混杂,内地、香港处于不同司法区域令情况更加复杂。由于对地下钱庄的性质认定不同等差异,在打击通过内地地下钱庄向香港清洗黑钱过程中,两地法律存在接合缝隙。
尽管地下钱庄涉及资金数额不菲,贸易和投资实际上才是最为常见的两大洗钱路径,具有隐蔽性更强、技术含量更高、涉及金额更大的共同特点。国际贸易中可通过操纵价格,如低值高卖或高值低售、虚构交易、真假掺杂、操纵数量、品名作假等方式,将内地的黑灰资金转移到境外洗白。据人行研报,通过贸易洗钱的方式通常有少报出口、多报进口;进口预付贷款、出口延期收汇;伪造佣金及其他服务贸易项目对外付汇;境内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高价购买原料、产品或高额分红,甚至与关联企业虚构商业往来将资金汇出;以及利用假的进口合同骗取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汇汇出境外等方式。
以少报出口、多报进口的方式为例,具体操作方法是进口时报高进口设备或原材料的价格,然后从国外供货商手中索取回扣、分赃款、并将非法所得留存境外;出口时则大幅压低出口商品价格,或采用发票金额远低于实际交易额的花招,将贷款差额由国外进口商存入出口商在境外的账户。以贸易方式洗钱,还有一种极为隐蔽的手法便是借助信用证。以向国内一家造船企业订造一条1亿美元的船为例,由于数额较大预付30% 即3000万美元,剩余部分开具信用证。在3000万美元进入内地转道投资获利后,再以因中方违约单方面取消订单、需向国外客户退回订金的同时赔偿其10%-20% 赔偿金为由,报外管局审批同意后,借此表面合法的形式将3000万美元及其赔偿金,即投资收益,转移至境外。
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香港是内地企业和个人投资境外 “走出去” 的桥梁,各种洗钱犯罪活动便利用了香港在投资方面的中介功能和活跃的资本市场,洗钱活动涉及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对外直接投资(FDI)项目和另类投资等各种投资活动。以香港投资移民为例,来自内地的上市公司老板有一笔钱需要洗白,便通过移民中介联系欲做投资移民的5个人,让这5个人以每股5毛钱认购1000万股,每人斥资500万港元。随后上市公司老板提供黑色资金给庄家,将公司股票价格推高至市值1000万港元。经此操作后,5个人可进行投资移民申请,上市公司老板也将2500万资金洗白,其余2500万资金则通过其他合法方式交割,总共洗白5000万资金。
除了证券市场外,内地投资者还尤其青睐香港的房地产市场,内地资金一度占到香港一手楼市市场交易资金的六成。客户打钱到香港有三种方法,一是走地下钱庄,十几分钟到账,但一定是通过熟人;二是客户自己在香港有公司有银行账户,找个名目直接打钱过来;三是地产公司通常在内地香港都有账户,可以给客户提供方便。实际上,香港地产代理监管局早就提出三项“打击借物业交易洗黑钱” 的指引,要求地产代理要至少保存客户数据5年以及填写客人身份证明文件等。但这些指引对佣金丰厚的地产代理来说,只是多了一些程序而已。
除了上述方法之外,不少有地位有北京的犯罪分子还钻了对外直接投资(FDI)的空子。不少涉华的跨国洗钱组织多有国企北京,其操作方式是通过在境外和香港成立子公司,利用国内资本对外投资和吸引国外资本到中国投资的双向通道,来隐藏或掩饰灰钱或黑金的本质。多起案例显示,有不少国企央企人士涉足洗钱,以对外投资为名义将·国内资金转移出去,但不少项目其实是虚拟或真假参半的,或者将资金在境外非法占有或挪作他用。此外,近年来艺术品投资等另类投资火爆,实际上也成为洗黑钱的途径。一些高价竞投境外流失国宝艺术品、但最终不成交的交易,也涉及到洗钱的行为。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22岁的中国内地男子罗俊城,通过空壳公司和开设在中国香港的银行账户,在8个月洗钱131亿港元,被香港高等法院判处10年零6个月监禁。案情显示,罗俊城从19岁开始为同乡叔伯到香港办事,于2009年7月在香港买入一家空壳公司 “一创发展有限公司”。当时19岁的罗俊城担任公司唯一股东及董事,报住地址为深圳南山区一住宅。2009年8月1日和13日,罗俊城两度以游客身份访港,在中银香港附属银行集友银行开设了公司和个人银行账户,分别存入1000港元和500港元。2009年9月9日,一笔260万港元的款项存入其公司账户,随后两个账户不断有巨额款项存入及转走,洗钱活动频繁密集进行。2009年9月至2010年4月的8个月期间,两个账户先后通过支票、现金提存及网上理财的方式,处理了8300多次交易,涉及总金额达131亿港元,每次由数十万至过百万港元不等,平均每日处理款项约5000万港元。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杜丽冰表示,罗俊城在此案中显然只是一个配角和执行者角色,真正的主谋依然在逃。香港警方则呼吁市民不要将个人银行账户借予他人,并有责任确保清楚知悉个人账户内金额来源。实际上,不少洗钱犯罪集团会在提款地银行找到一大批不知内情的“人头” 对象,以给予一定费用作为诱因,用这些人的名义开设很多银行账户,并定期将赃款分别来往于这些账户间,以达到最终洗净赃款的目的。
尽管有 “赌城” 之称的是澳门,但香港也因地利,在犯罪分子通过**洗钱的过程中起到了中转作用。43岁的施东林在澳门某赌场担任赌场中介人,从2006年开始在北角城市花园一住宅单位内协助经营专门接待内地客户的非法赌档,两年内赚约800万港元。他和其妻柯莎莉则利用名下5个银行账户为客户清洗共1. 29亿港元黑钱。由于该案不涉及国际犯罪集团,两人最终分别被判入狱18个月和15个月。
此外,内地游客通过在境外使用信用卡消费或提现,也能将黑钱洗白。人行研报指出,一方面腐败分子可在境外大量消费或提现,另一方面在境内贪污受贿并以赃款还款。信用卡和银联卡在为境内人员出境观光旅游等消费提供方便的同时,也为境内腐败人员跨境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条件。
【如何规避和解决在香港的洗黑钱纠纷】
对于个人而言,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不出借银行账户,不代替他人成立空壳公司,不协助来源不明的资金完成转账;不为地下钱庄充当水客,不参与非法的**活动。对于个人或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涉及大额跨境的现金流通和转账,主动向外汇管理局申报,不经由地下钱庄进行资金往来;涉及大额跨境交易的进出口贸易、股票、期权、地产、古董文玩等,谨慎辨别是否为虚构的投资项目,是否成交价与其真实价值有较大出入,交易方是否有足够的信用和资质,以及交易过程中是否包括前述的可疑行为。当不幸遭遇洗黑钱纠纷时,应立刻准备证据证明其资金往来的合法性,交易动机和行为的合理性,以证明其客观上没参与、主观上不知情,并积极配合警方完成调查工作。
【参考文献】
《香港保安局禁毒处打击清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融资活动实用指南》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联合财富情报组网页》
《香港文汇网-內地每年借道香港洗錢200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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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星辰律师事务所已先后协助数十家内地客户规避和解决在香港的洗黑钱纠纷,处理了大量香港个人或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涉及大额跨境的现金流通和转账,证明其资金往来的合法性,交易动机和行为的合理性,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也得到了客户的信任和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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