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孵化 众创空间及科技企业孵化器——重庆地区申报条件、程序及奖补政策
众创空间重庆地区申报条件、程序及奖补政策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众创空间申报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重庆市登记注册;
3、运营时间满12个月;运营机构的注册成立时间和实际启动运营时间均应在2021年7月1日之前。
4、实际场地设立在重庆市辖区内,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需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7家,或具有投融资服务能力,每年获得融资的入驻团队和企业不低于3家;
7、每年拥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有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10、按科技部火炬中心和市科技局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众创空间认定程序
重庆市众创空间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面向全市发布重庆市众创空间申报认定通知,并且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2、提交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自愿填写申请材料,经所在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科技局。
3、形式审查。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4、会议评审。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会议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5、现场评估。组织专家对众创空间进行实地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6、审核确认。根据会议评审和现场评估意见确定重庆市众创空间拟认定名单。
7、公示认定。市科技局将审议通过的重庆市众创空间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予以认定。
众创空间绩效评估程序
【绩效评估】指标主要包括重庆市众创空间的运营团队、导师辅导、活动开展、投融资、专业化服务水平、入驻企业(团队)以及商业模式等几个方面的情况。注意:市科技局定期对重庆市众创空间开展绩效评估,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重庆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估通知,明确具体评估时间、评估指标、评估方式、结果应用等。
2、提交申请。重庆市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如实填报评估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科技局。
3、会议评审。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评估资料进行会议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4、现场考察。组织专家对重庆市众创空间进行实地考察,形成现场考察意见。
5、审核确认。根据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确定重庆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估结果。
6、结果公布。市科技局将审议通过的重庆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估结果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予以公布。
众创空间奖补政策
重庆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1、绩效评估达到优秀的重庆市众创空间,给予每家50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并优先推荐国家备案;
2、绩效评估达到良好的,给予每家30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
3、绩效评估未合格的,6个月内再次申请评估,再次评估仍未合格的,取消“重庆市众创空间”资格。
4、首次成为国家备案(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给予每家50万元的能力建设和运行绩效后补助。
5、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其它
1、重庆市众创空间存在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税费优惠的重庆市众创空间,应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将对其进行信用记录, 并实施联合惩戒;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重庆市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负责人、场地面积等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技局提交变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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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重庆申报条件、程序及奖补政策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面向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一系列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的机构。
孵化器申报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成立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及第四条相关条件;
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拥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地。综合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孵化器的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区县(自治县)范围内;
5、专业孵化器的产业聚集度应达到70%(含)以上,即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的数量应占该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总数的70%(含)以上;
6、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30个,其中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含毕业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低于30%;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20个,其中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含毕业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低于30%;
7、具备完善的服务设施和较强的服务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内外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8、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9、专业孵化器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条件,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