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不给出款怎么办 甲方以业主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建永律师助委托人成功回款
案情简介
申请人四川某建筑劳务公司与被告中铁某集团建设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被申请人总包的某铁路隧道修建工程中的部分劳务工程交由建筑劳务公司承包施工。
合同签订后,建筑劳务公司按合同约定积极组织人员与设备入场施工,并按约定完成了全部的施工内容。
随后,建筑劳务公司与中铁建设公司签订了《工程结算及合同终止协议书》《合同封账协议书》,确认建筑劳务公司施工的工程合格,并载明了工程结算款金额与质保金退还时间,但之后,中铁建设公司始终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也未足额退还施工前建筑劳务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多次协商无果后,建筑劳务公司遂委托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向南宁仲裁委提请仲裁,请求裁决中铁建设公司限期支付、退还相关款项,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我中心由建永1部领办律师梁天海律师与建永1部主办律师龚政海律师负责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为:
被申请人中铁建设公司是否应向申请人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被申请人中铁建设公司是否应退还质保金、履约保证金及利息?
法院裁判结果:胜诉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及《工程结算及合同终止协议书》《合同封账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虽然双方后续解除了合同,但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仲裁庭经过评议认为,根据双方终止合同时所签订的相关协议及往来付款证明,被申请人中铁建设公司确有工程欠款未支付,且双方终止协议签署时间已超过一年,达到了约定的质保金退还时间,因此,对申请人建筑劳务公司要求被申请人中铁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退还质保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建筑劳务公司向中铁建设公司支付了合同履约保证金,中铁建设公司已经退还了其中的部分,但仍有部分未予退还,虽然其主张工程尚未通过发包人验收,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因此对建筑劳务公司要求其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同时,中铁建设公司逾期未支付工程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建筑劳务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最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基本认同了我方主张的全部工程款金额,同时要求中铁建设公司退还质保金与履约保证金,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代理思路
我中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为了让委托人工程款更稳,安排了资深工程款律师梁天海律师与龚政海律师负责本案。经过仔细查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发现本案中确实有工程需发包方验收后才支付工程款、退还保证金等约定。
但我方委托人对发包方是否验收的情况并不知情,因此,梁律师与龚律师主张,对方当事人以此为理由进行抗辩,必须举证证明。事实上,对方当事人并无证据证明这一点,因此,仲裁庭对其抗辩理由便不予支持。
同时,为了保障我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责任,但梁律师与龚律师提出主张,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终,仲裁庭也同意了梁律师与龚律师关于利息的主张,在我方委托人签合同时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成功争取到了资金占用利息,真正实现了让委托人工程款“稳多快赢”的四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