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发[2009]217号文件 粤人发[2009]217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9] 217 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 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文件 粤人发[2009] 217 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各市、 县(区) 人事局、 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 现就 2006 年机关、 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 病假期闻的工资计发 (一) 已转正定级人员 1、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 基本工资(机关公务员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 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 机关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 下同) 全额发给。 2、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 从第三个月起,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 基本工资按90%计发; 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 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 病假超过六个月, 从第七个月起,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 基本工资按 70%计发; 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 基本工资按 80%计发; 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 基本工资按 90%计发。 (二) 试用期、 见习期、 学徒期和熟练期人员 机关、 事业单位试用期、 见习期、 学徒期和熟练期人员的病假工资, 以其试用期、 见习期、 学徒期和熟练期的工资标准为基数, 按以上办法计发。 (三) 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等称号、获得国家或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 仍然保持荣誉的, 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 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一) 当年事假累计在 20 天及以下的, 基本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