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打官司赢了 打赢官司并非一方之力
我曾在《不打官司照样拿回工程款》一书中写到:有人说打官司就如同打仗,这话很有道理。诉讼双方当事人正如战争的敌我双方,手中的证据如同双方的兵力和武器装备,当事人的其他社会关系背景即如战争的外部环境,代理律师则无疑是战争双方的统帅或指挥者了。兵强马壮、武器装备精良,加上统帅指挥有方,天时地利人和,就比较容易打胜仗。仔细分析之,影响战争胜负的决定因素应当包括三个方面:除了己方因素之外,还有对方因素以及其他因素。
有这么一句话,不是我方无能,而是对方太聪明、太能干。因为战争是一场博弈,一场较量,并非是单方因素。尽管一方很弱小,但是对方比你更弱小,战争的结果是你胜利了,对方失败了;另外一种情况是,尽管你很强大,但对手比你更强大,战争的结果是你输给了对手。除了己方因素和对手因素外,战争胜负还包括除了这两种因素之外的其他因素,比如天气、环境等外在因素。比如战争过程中,突然瘟疫横行,而其中一方可能因为某种原因对该场瘟疫有比较强的免疫力,另一方则没有那么幸运了,部队遭到重创,战斗力大大减弱,几乎全军覆灭,这样未遭受瘟疫的一方虽然战斗力很弱,却最终赢得了胜利。
而影响打赢官司的因素至少包括三个方面:己方、对方和法院。与打仗只有敌我双方、胜负的决定因素主要是双方不同(如上所述,特殊情况下,还要考虑除敌我双方之外的其他因素),打官司则必须是三方参与:原告(刑事诉讼中为公诉人)、被告、法院(或法官,即裁判方,因为法官代表法院,而法院行使裁判权是通过具体的法官来进行的,因此在本书中,为了行文方便,许多时候“法官”“法院”混同使用)。在某种意义上,因为法院是案件结果的裁判者,因此人们常常认为打赢官司的关键在于法院,于是社会上就有了“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说法。因此遇到纠纷发生诉讼,许多人热衷于找关系、托人情、找门路,希望能与法官打通关节。
其实,出现这种现象背后深层次的原因,一方面是根深蒂固的“权力崇拜”,“官大一级压死人,”有权就能为所欲为的思想在作祟;另一方面也是对诉讼知识的无知。不能否认,法官在许多案件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每个法官的个人经历、生活经验、认知能力、教育背景、伦理道德等不同,对同一案件往往会有不同的认识,这是很正常的,也是难以避免的。但是我们必须明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有限度和规制的,并非恣意妄为、随心所欲。这好比竞技运动中,法官属于裁判员角色,原被告则属于竞技的双方运动员。对于认定比赛结果输赢,裁判员当然有很大权力,但双方运动员的作用却是至关重要的。
原告作为发动诉讼的一方,其目的当然是希望自己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这首先需要案件本身是有理的,也是就说,自己的起诉依据有实体法(如民法典、劳动法等)的相关规定,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以法律为准绳”,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法律依据,那打赢官司的基础便不存在,也就不可能打赢官司。当然仅有法律依据还不够,还必须要有证据。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许多案件,当事人可能觉得自己很有理,也能找到法律依据,但是手头证据缺失,那么最终也很难打赢官司。比如一起简单的借贷纠纷,原告说被告两年前借了他8000元钱,没有打借条,因为是出借的现金,也没有转账记录,那么原告就很难打赢官司,除非被告认可借款事实,否则法院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再比如,还是一起借款纠纷。原告在4年前借给被告8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半年内归还。因被告未还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还款。被告辩解说,该借款属实,但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原告虽然中间找被告催要过多次,但并没有留下证据,因此法院最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没有支持原告。如果原告经过律师指点,提前给被告打电话或通过其他方式录音,强调自己几乎每年都催要,而被告没有否认。那么,法院就会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而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原告一方对于打赢官司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影响打赢官司除了原告因素之外,被告因素也非常重要。比如,在上面的案例中,原告既没有借条,也没有转账凭证,如果被告在法庭上认可向原告借款8000元的事实,但同时又主张,自己已经还款了。那么,法院就会让被告举证证明自己已经还款,如果被告无法举证,法院一般会判决被告败诉。但是,如果被告聘请了律师,或者得到律师的指点,在法庭上,被告不认可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因为原告没有举出被告借款的证据,法院就会判决原告败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再比如,上面第二个借款纠纷,借款后,原告并没有找被告催要过,或者催要过但并没有证据。如果在法庭上,被告并不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辩解,那么法院会判决原告胜诉;如果被告稍稍懂一些法律知识,或者请教了律师,在法庭上以原告起诉已超出诉讼时效进行辩解,原告又无法举证中间向被告催要过,那么法院就会判决原告败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由此可见,被告一方是影响官司胜负非常重要的因素。
综上所述,影响打赢官司的因素至少包括原告方、被告方及法院。除此三因素外,还有政策因素、社会环境等,但我们基本可以将之归到法院因素中(下文将详细论述)。打赢官司并非一方之力,而是诸要素的综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