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品是如何推广的 合规案例 | 医药企业学术推广:如何避免商业贿赂风险?
学术推广合规
01
学术推广(以医生为受众)年度重大事件
(一)回收病例报告表返利
2019年7月,深圳市罗恒信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恒公司”)被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跨省处罚。
根据《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恒公司为一家从事药品调查及推广工作的公司。2018年6月30日,罗恒公司与上海某某医药公司签署药品上市后调查及推广协议。协议约定:由罗恒公司负责普陀区某医院的药品调查及推广工作,上海某某医药公司按照2200元/份的价格回收病例报告表,给予罗恒公司调查推广费用。
罗恒公司为获取更多的病例报告表,以返利方式刺激医生开具处方,增加药品销量。2018年7月27日,其上海地区的业务员孙某与普陀某医院神经外科科室医生叶某商定,按照35元/支的比例给予其返利。2018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医生叶某开具处方92例让患者前往药房购买,药房销售合计544支。
2018年11月1日,当事人业务员孙某按照约定以现金方式向叶某支付返利19040元。因担心患者举报,医生叶某于2018年11月7日,以现金方式将19040元返利退还给业务员孙某。
经统计,2018年11月1日,罗恒公司以现金方式从上海某某医药公司获取该项目2018年8月至10月的调查推广费用,合计30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罗恒公司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赞助学术会议违规
根据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陈某为安庆某医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脑外科主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7.93万元。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收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捐赠人向卫生计生单位捐赠,应当由单位捐赠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卫生计生单位其他内部职能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但2012年至2014年期间,陈某担任神经外科的教研秘书,在科室主任安排下联系开展学术活动以及保管科室的赞助等经费,接受部分药商、医疗器械、耗材商的赞助用于开展学术活动。该经费由陈某负责筹措,科室里另一位医生代为保管,陈某负责分配和使用;陈某曾以脑外科举办学术活动为由,收受医药公司职工21万元学术会议赞助费;另外,陈某在2016年、2017年2次以开展学术会议需要经费为由找某公司赞助,并收到9万元赞助费用。最终法院认定:陈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7.9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02
学术推广(以医生为受众)核心问题评析
病历收集、学术会议、临床实验等都是常见的学术推广形式,其背后是以提高疾病知晓率、诊断率和诊疗率为目的的整体推广战略。除了上述案例,2017年还有几家大型公司因学术推广违规被处罚,例如:
(1)“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违规销售药品案”中,施贵宝支付了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参加“欧洲心脏病学会”往返伦敦的商务舱机票共计57095元,随后该心血管内科则向当事人采购“福辛普利钠片/蒙诺”等6种药品合计价值人民币77万元多。最终,对施贵宝的处罚结果是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7万元,再行罚款10万元。
(2)上海工商对泰凌医药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做出了处罚决定。上海泰凌,作为国内著名的CSO公司,在药品推广销售过程中,通过组织科室会、吃请和礼品等方式向采购药品医院的相关科室及其相关人员给付利益以促进药品销售数量,最终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金高达1160万元。
(3)上海工商局向意大利凯西医药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营者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凯西在邀请医院相关医生开展学术会议的过程中外出旅游。在2014-2016年间,邀请各医院相关科室的医生开会旅游共花费50万元。最终处罚结果是没收违法所得29.9万元(扣除成本),并处罚金15万元。
上述案例,有些是由于企业参与了不合规营销而被工商局重罚,有些是医生因为接受学术推广费用被认定为受贿而被判处刑罚。在这些案例中,企业只做到了形式上的合规,但是没有事实合规。事实合规的核心是:不能跟直接利益方发生与销量挂钩的关系。不管具体实施方式是定向补贴还是只跟少量科室发生科室会、旅游、礼品和赞助等往来,只要跟销量挂钩,就不属于事实合规。
罗恒公司以返利方式刺激医生开具处方,增加药品销量;陈某直接收受学术推广赞助;施贵宝赞助科主任出国;泰凌医药赞助科室会;凯西制药支持旅游消费……这些行为都明显发生了与销量挂钩的关系——药企对销售量大的医院和相关科主任给予各种方式的优待,甚至超出了规格,最终药企从这种优待中获益。当然,药企赞助学术会议并非不可,这也是目前主要的学术营销方式之一,但必须是合理的餐饮服务费、路费、住宿费,赞助“商务舱”跨国旅行和高规格酒店显然是超标的。
2019年,医药反腐的力度、广度和决心都是空前的。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启动了77家药企会计质量核查;国家医保局、卫健委、公安部等9部委联合发文,严查医药贿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动员会,启动针对包括医药行业在内的反不正当竞争项治理工作。国家各相关部委各司其职,目标指向却空前统一,均指向医药贿赂。在这些部委配合下,以贿赂推动销量的空间越来越小。
03
合规律师团队建议
近年来,随着“两票制”“营改增”等政策的实施,传统的药品“带金销售”模式走到了尽头,合规销售成为药企的唯一选择。业界认为,中美施贵宝、泰凌医药以及凯西医药的先后被罚,更多的是为了警示相关药企,不管是外资企业、本土企业,还是合同销售组织(即CSO),都必须合规进行药品销售。2013年,葛兰素史克“行贿门”事件爆发后,国家卫计委进一步严格医药流通监管措施,制定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并宣布将在2014年启动黑名单制度。2016年,国家卫计委、发改委等9部委联合下发《201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严厉查处“带金销售”等利用医疗卫生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再次指出要建立医药代表等级制度,并公开备案信息。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2017年12月22日,CFDA和国家卫计委办公厅联合发布公开征求《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稿》再次重点提出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不得直接销售实物药品,不得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不得进行商业贿赂,不得对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等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重新定义了商业贿赂:买卖双方主体之外的第三方,帮助买方购买或者帮助卖方销售,从而获取一定利益的行为。相比于之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加重了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例如,罚款金额提高了,原来是1万-20万元,现在提高到了10万-300万元;还有一点比较严格,增加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行贿就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我们建议,医药企业学术推广合规要从以下三点做起。
(一)合规学术推广要有完整的证据链
所有营销活动要有完整的记录,要有完整推广的证据链。其中,需要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组织者、现场照片和费用发票等。对一些主要做带金销售给回扣的药企来说,难以形成以上证据链。大批药企编造会议,套取费用,以学术推广为名行商业贿赂之实。随着医药商业贿赂审计越来越严,高压政策不断实施,监管机构从一些具体细致的形式合规,不断进行倒逼,最终要求药企完成“事实合规”。
(二)所有业务既要真实发生,又不能显失公平
在学术推广中,邀请医生做调研、讲课本身并没有问题,但如果给予医生与市场价格不符的高额报酬,这种付出与收入显失公平的操作方式,无论如何都是不可能通过合规审查的。在学术推广中,医生付出的劳动与其收获的劳务费都要相对公平合理,否则极易被执法机构认定为商业贿赂。
(三)忌现金交易
以上案例中,很多医药公司是以某某费用的名义,把钱做了人账之后,再把现金转移出来,去支付吃饭、请客、礼品等其他的营销费用,最终被工商局处罚。以任何方式挂账走现金,进行营销活动都是不合规的,这本质上是洗钱的一种方式。
未来,“带金销售”的空间会越来越小,学术推广应当回归临床,回归产品,回归真实,只有真实、真正地去做学术推广才是真正的合规。
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医药企业市场营销合规
01
医药企业市场营销年度重大事件
(一)上市药企恒瑞医药被曝出行贿风波
网上公开数据显示,2014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浙江某医院原麻醉科主任雷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医疗器械及耗材的引进和使用过程中,共收受回扣及好处费331万元归个人使用。这些回扣及好处费分别来自恒瑞医药的全资流通公司江苏新晨医药、杭州淮星贸易、杭州晶淮医学科技、西安力邦制药有限公司、杭州果果医疗器械等医药流通企业[2]。这类案件暴露的是药企行贿事件的频发,上市公司长生生物、步长制药、沃森生物、中恒集团等均曾卷入行贿案。
(二)三甲医院原院长落马,扬子江、济川药业等知名药企行贿遭曝光
网上公开数据显示,四川某人民医院原院长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2005年至2019年期间,在药品、器械采购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财物241.7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万元。同时被追缴的还有违法所得62万元、涉案财物包括房屋及车辆,以及“未遂”的11.6万美元[3]。
(三)恒瑞等多家知名药企行贿事发,院长因受贿获刑
网上公开数据显示,淄博某中心医院原副院长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受贿34万元。因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4]。
通过梳理法院判决书发现,2015年8月至2019年春节,李某在担任某中心医院副院长期间,利用其分管中心医院医疗设备、耗材采购等工作、负责双某分院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销售方面,为淄博泽商贸有限公司、淄博瑞裕欣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德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酒博川淄经贸有限公司、济南科卓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淄博士弘商贸有限公司、济南信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济南百利孚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医药公司和个人提供帮助。此外,李某还在管理系统软硬件销售、工程项目承揽、货款、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相关企业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元。
判决书显示,李某在当普外科主任时,一般直接与医药代表谈药品销售的回扣比例,大多在12%到20%之间。
涉事企业包括:海南海灵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德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瑞阳制药有限公司、南京易亨制药有限公司、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华卫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药友制药有限公司、淄博普渡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等12家医药企业。
2019年5月20日,该中心医院副院长苗某某被立案调查。苗某某在任副院长之前长期担任该医院内科和心血管病区主任,7年内累计受贿共104.9万元。
药企行贿事件频发,很多医药流通企业卷入行贿案。在传统流通企业中,商业贿赂是最常见的,也是近年来受到社会各界和国家监管部门广泛关注的事件。非法佣金、现金、回扣、礼品卡、购物卡、礼品是最常见的行贿方式。还有不少案例通过给予礼品、好处费、低价/免费提供医疗器械、吃喝玩乐、提供旅游经费、发放讲课费、提供赞助的形式进行贿赂。受贿对象也从最初贿赂地方政府部门和医药管理部门的核心人员,逐渐过渡到将整个医院系统,从简单地贿赂核心人员,转变为贿赂终端医务人员。
(四)公对公的返利安排也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交易双方公对公的返利安排一般不会被视为商业贿赂。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处理不当,该等安排依然存在商业贿赂风险。例如,在上海好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好胜”)商业贿赂案中,上海好胜在销售酒类产品过程中与上海云迪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云迪”)签订促销协议,约定向上海云迪销售600箱雅爵酒,上海好胜以现金形式,按每瓶人民币15元向上海云迪支付返利共计人民币34万元,该返利由上海云迪经理签收,先后交给财务人员和业务经理,业务经理根据销售情况发放给包括业务经理在内的12名销售业务员。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5]。该案关注点在于,交易双方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返利安排,但实际执行中,该返利由交易对方的工作人员具体获益。执法机关认为,由于该返利由具体的销售人员直接受益,所以虽然合同系公对公签订,但本质上是向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行贿。这种穿透式认定的执法思路值得企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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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企业市场营销核心问题评析
国家医保局委托的相关课题组提供的数据显示,医药企业涉案数量多,为重点监管和执法领域。在裁判文书上检索,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简称“百强企业”)中,超过一半的企业有涉案记录;涉案主体包括民营医院、医疗器械公司、药企、医药推广企业、第三方咨询公司等。
为什么在国家出台如此之多的法律法规政策后,仍有企业顶风作案,贿赂手段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巨大利益的驱动,商业贿赂背后的巨大利益链条,让这些企业顶风作案,忽视法律的权威,手段也是层出不穷;二是在以往的执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问题。
(一)商业贿赂的实质和表现形式
商业贿赂是一种职权职务性利益交换行为,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针对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有: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给予或收受回扣;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据业内人士介绍,很多新药在四期临床过程中,实际已经大范围销售,而药企仍然会以科研费、服务费等名义给开药医生提成。曾有举报称,某外资药品在河南省人民医院进行四期临床时,“每拉到一个用药病人,医生提成500元”。这笔支出的名义是研究费,其开支列入临床实验的成本之中,较为隐蔽。另外,大量超出实际需要的出国“学术交流”、奢侈招待也是药企常用的方法。
(二)针对商业贿赂,当前的政策形式
反腐败斗争要求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国家机关将推动相关责任部门出台制度文件,从强化药品集中统一管理、完善处方点评制度、实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多方面打出“组合拳”,坚决破除医疗领域腐败利益链。随着查处腐败工作不断推进,对行贿行为同样予以打击将成为一种常态。
可以说,现阶段政策是反腐斗争在刑事案件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间寻求平衡。从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方法与保障。牢固树立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执法办案理念,创新完善执法机制、方式,坚决防止因执法不当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区分民营企业经营者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合法财产与违法犯罪所得、民营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积极性。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严格掌握人刑标准,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办案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坚决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
2020年7月31日全国法院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推进会召开,公布近三年企业家无罪判决数据,强调对企业家慎用刑法,为企业家冤假错案平反,这是对企业家刑事司法保护的有力举措。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执法部门将会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掌握单位行贿行为的处罚标准,从严惩治行贿犯罪行为。同时在程序上,针对涉案单位适用调查措施将会更加慎重,在具体执法环节,逐步细化区分调查措施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依法处置涉案财产对单位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审慎采取强制措施。
国家针对反腐败及保护民营企业发展所做的表述在思想上是一致的,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打击行贿、受贿行为的根本目的是要营造一个风清气正、合规有序的政商环境,良性运转、廉洁高效的政商互动关系又能反过来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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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律师团队建议
作为药品流通企业,防范贿赂问题应当引起企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完善刑事专项合规政策并建立防范体系,包括风险评估、内部培训;建立监控体系及应对体系;帮助企业做好应诉准备,审慎、客观搜集合规管理的有利证据,从犯罪构成与量刑从轻情节出发做好刑事辩护。具体到个案的量刑,法庭会视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程度、后果、事发后的表现(如是否自首、是否认罪等)来进行综合判断。即使罪名成立,也可以通过案发后的表现来争取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