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款通道维护是被黑了吗 “飓风32号”行动成效显著
记者今天(6月3日)从广州市公安局获悉:今年4月份以来,根据广州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局际联席会议的部署,广州警方组织开展了打击整治电信诈骗黑灰产业链条违法犯罪活动,对广州市开设、买卖对公银行账户和利用GOIP设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非法买卖公民信息等电信诈骗上下游犯罪的团伙开展统一收网抓捕,即“飓风32号”专项行动。
4月20日,在广东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和广州市公安局领导的靠前指挥下,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牵头全局有关警种和区公安分局,在广东、江西省等地打掉6个涉黑灰产业和GOIP诈骗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5名,缴获电脑、手机、银行卡、工商营业执照等涉案物品一批。广州警方乘胜追击,5月25、26日又打掉一个利用非法套取大量公民信息进行实名开户手机号码并转卖给诈骗分子获利的团伙,共缴获手机卡约2600张、手机68部、伪造公章50枚,串并电信诈骗案件约80宗,涉案金额400多万元。
广州警方开展的“飓风32号”打击电信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条统一行动,出重拳,动真格,清存量、打团伙、堵漏洞、净生态、建机制、强管控,取得显著成效。目前涉案对公账户等电信诈骗黑灰产业涉及广州的线索数量呈断崖式下降,新增开户被用于诈骗现象基本绝迹,从根本上切断了诈骗分子利用对公账户等黑灰产业进行涉诈资金流转的一大通道。这是广州反诈工作创新打防思路、突破关键环节的一次成功尝试,受到国务院打电诈联席办和广东省公安厅的通报表扬和肯定。
专案侦查统一收网捣毁六个作案团伙
刑警支队迅速联合有关警种及花都、黄埔、从化、海珠、番禺、白云等区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深入研判在市内活动的利用GOIP设备实施诈骗、开设、买卖涉案对公银行账户、电话卡的中介公司等团伙。经研判,专案组发现多个开设和买卖对公银行账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团伙、投资理财类诈骗的“洗钱”团伙等,团伙人数约60多人,涉案金额约370万元。由于嫌疑人数较多,涉案金额巨大,经向广东省公安厅申请,列为“飓风32号”专案开展侦查。
专案组以信息研判为指引,线上线下紧密联动,综合运用智慧侦查、犯罪财富调查等手段,深挖幕后中介代理机构,逐步掌握作案团伙的组织架构、成员情况、活动规律等情况,全链条摸查黑灰产业,收网时机逐渐成熟。
4月20日,在广东省公安厅和广州市公安局的统一指挥下,刑警支队牵头有关警种和海珠、白云、黄埔、花都、番禺、从化区公安分局,出动大批警力,在广东省清远、佛山、汕头、揭阳、东莞市以及江西省上饶市等地警方的配合下,开展“飓风32号”统一收网抓捕行动,共打掉6个涉黑灰产业和GOIP诈骗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5名,其中花都区抓获11人,黄埔区抓获9人,海珠区抓获9人,从化区抓获13人,番禺区抓获9人,白云区抓获4人,缴获电脑、手机、银行卡、工商营业执照等涉案物品一批。
“飓风32号”统一行动典型案例
花都区公安分局打掉开设买卖对公银行账户的团伙。花都区公安分局深入研判刑警支队移交的线索,发现一个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提供对公银行账户的团伙。该团伙以犯罪嫌疑人钟某(男,31岁)为首,由吴某(男,30岁)、马某(男,19岁)等人组成,涉嫌从事对公银行账号开设、买卖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团伙成员分别在广州、佛山、潮汕地区活动,初步核实涉案100多宗,涉案金额达105万元。4月20日7时许,刑警支队联合花都区公安分局出动警力,分别在潮州、佛山、广州三地同步实施抓捕,共抓获钟某、吴某、马某等犯罪嫌疑人11名,并在抓捕同时对104个涉案账号开展止付工作。经审查,该团伙嫌疑人供述,利诱社会人员提供身份证件,前往银行开通对公账户,并以3000元价格收购,再以4000元转卖给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海珠区公安分局打掉一个电信网络诈骗“洗钱”团伙。3月6日,报警人陈某报称,其在网上申请贷款,被贷款客服以账号冻结为由诈骗8799元。接报后,海珠区公安分局打击新型犯罪专业队联合分局情报合成作战中心成立专案组,通过分析研判,一个在境内为境外诈骗人员“洗钱”、取款的团伙浮出水面。专案组通过深度研判、深挖扩线,梳理出以韦某(男,22岁)、方某(男,17岁)为首的团伙,其通过大量对公、个人银行账户对诈骗款进行转账、“洗钱”,最后提取诈骗赃款。专案组将该团伙脉络梳理清晰后及时上报市公安局,列入“飓风32号”专项行动,开展侦办收网。专案组先后派员出差广东东莞、广西来宾等地,克服疫情期间的困难,在东莞市凤岗镇抓获韦某等4名开卡组成员,缴获作案银行卡26张、电子密码器15个等物品;在来宾市抓获方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现场缴获手机、银行卡等涉案物品一批。经审查,该团伙在利益的驱使下以“洗钱”、取款为生,主要由方某等人通过招揽同乡、同学、亲戚、朋友买卖银行卡、手机卡等“四件套”实施诈骗“洗钱”,利用持有的大量他人银行卡,接收“上家”对公银行账户“走账”“洗白”过的诈骗资金,再到各地银行柜员机以提取现金方式完成诈骗流程。经初步核查,该团伙涉及全国各地电信诈骗案件19宗,涉案金额近1000万元。
从化区公安分局打掉一个安装提供GOIP设备实施诈骗的团伙。自2019年11月起,从化区城郊、太平、神岗等地出现GOIP电信诈骗窝点。在刑警支队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从化区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深入侦查,逐步锁定一个涵盖租房、报装宽带、安装GOIP设备、提供GOIP设备、提供手机卡的“全链条”电信诈骗团伙。今年4月20日,刑警支队会同从化区公安分局展开收网行动,分别在白云、从化区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缴获手机18台、银行卡9张、汽车1辆,捣毁窝点11个,缴获GOIP设备14套,初步核破冒充“公检法”诈骗案件35宗,涉案金额500多万元。
再接再厉乘胜追击斩断链条再传捷报
近日,刑警支队和越秀区公安分局组织开展打击涉电信诈骗电话卡开卡和提取诈骗款的专项行动,精准研判,统筹打击,再次掀起打击整治电信诈骗黑灰产业链条违法犯罪活动的新热潮。
越秀区公安分局开展“飓风84号”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统一收网行动。今年初,越秀区公安分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专业队经深入分析研判,共梳理出辖区发生的投资平台诈骗、冒充客服诈骗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多宗,嫌疑目标对象多人。如4月13日,事主卢某报称被人诱导链接到虚假平台进行投资,被诈骗198万元。案发后,越秀区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经过细致分析,发现被骗资金已被犯罪嫌疑人通过近百张银行卡在多地取款,研判出一个职业取款团伙。经上报广州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此案列为“飓风84号”专案。5月8日至13日,越秀区公安分局出动大批警力,分成30个抓捕组,在刑警支队的指挥和协调下,分赴广东省深圳市以及福建、浙江、贵州、河南等省展开收网行动,共抓获51名电信网络诈骗嫌疑人,其中依法刑事拘留38人,破获相关案件37宗。如侦破卢某被诈骗198万元案件,抓获11名嫌疑人,缴获银行卡390余张、现金56万多元、刷卡设备6台。赴福建省抓获职业取款嫌疑人(俗称“车手”)23名,已依法刑事拘留15名,有效震慑了职业取款、套现违法犯罪。
刑警支队开展打击整治电信诈骗涉案电话开卡犯罪专项行动。在打击涉案电话卡灰色产业专项行动中,刑警支队加强研判分析,发现一个利用非法套取大量公民信息进行实名开户手机号码,并转卖给诈骗分子获利的团伙。掌握团伙架构后,刑警支队组织警力开展收网,在有关警种的大力支持下,于5月25日在增城区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男,34岁),并在黄某的车上缴获准备转卖的实名手机卡约200张,用于验证实名系统开通所用的伪造公章25枚。经侦查,5月26日13时许,民警在番禺一通讯科技公司小作坊内,抓获下线人员吴某(男,25岁)、粱某(男,29岁),现场缴获准备用于实名注册开户的手机卡约2000张,用于验证号码状态的手机60余部,以及伪造的公章25枚。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分工明确,黄某提供实名验证手机号码的系统,吴某等人负责套取公民信息进行实名开户号码及转卖,每月基本出售手机卡约600张,至今共转售约4万个号码。犯罪嫌疑人对合伙利用非法套取的公民信息注册开户实名手机号码转卖进行获利的行为供认不讳。行动中,共缴获手机卡约2600张、手机68部及伪造公章50枚。经初步核查,该团伙转卖出去的手机号码中,已串并电信诈骗案件约80宗,涉案金额400多万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黑灰产业危害巨大综合治理刻不容缓
今年以来,广州市公安局作为全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局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多次约谈了涉电信诈骗黑灰产业链条有相关管理责任的企业和单位,要求把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上升到践行为民宗旨的高度,不断深化、规范综合治理,全力阻断黑灰产业链条,不断提高技术反制能力,建立集行业监管、黑灰产业治理为一体,各部门协同的防范治理格局,针对问题短板查漏补缺,堵塞漏洞,彻底铲除电信网络犯罪滋生的温床,为营造和谐平稳的治安环境更加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非法买卖银行对公账户、买卖电话卡(“黑卡”)、利用GOIP设备进行诈骗,是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条中的最突出犯罪环节。
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电话卡、银行卡,企业、公司使用的对公账户,都需实名登记,而电信诈骗分子使用的电话卡、银行卡、对公账户往往都不是自己的信息,给警方追查案件时造成了一定困难。这些诈骗分子为什么、是从什么渠道获取电话卡、银行卡、对公账户的呢?
对公账户
是指银行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民间组织、个体经营业户等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对公账户之所以倍受不法分子“青睐”,被大量用于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洗钱”,归结于对公账户有以下特点:一是迷惑性强。传统认知中,对公账户的背后有正规公司、正常商贸来往支撑,群众警惕性不高,容易受骗转账,导致对公账户逐渐成为涉公司类诈骗接收赃款的“必需品”。二是资金拆分快。对公账户转账限额高,大额资金拆分流转快,能够满足电信网络诈骗赃款流转的特殊需求,是犯罪分子“水房”“洗钱”的“法宝”。
随意买卖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为各种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便利,已经成为助推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黑灰产”。个别年轻的大学生、社会闲散人员以及中老年人,缺乏防范意识,犯罪分子往往以小利或利用其信任,引诱其到银行开户,并全程帮助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还提供一笔“好处费”作为回报。
GOIP设备
GOIP是网络通信的一种硬件设备,支持接入大量手机卡,并能将传统电话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支持群发短信、远程控制、机卡分离等功能。
近年来在公安机关针对电信网络诈骗高压严打的形势下,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升级作案手段,在原有VOIP改号软件的基础上增加了GOIP设备环节,并通过招募“马仔”在空置房间内安装GOIP设备。设备安装后无需人员照看,即可在境外窝点远程登陆使用,且GOIP设备具备多条线路并配备多个手机SIM卡卡槽,支持手机卡接入并将传统电话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实现数百个手机号同时通话进行诈骗,话费都按照手机卡所在地资费收费。
利用GOIP设备实施诈骗的犯罪特点,一是可以降低事主的警惕性,因为诈骗分子使用的电话显示是本地号码;二是省下了手机漫游费用,节约了作案成本;三是实现了人卡分离,嫌疑人在别处,增加打击难度。
警方提醒:出售银行卡、电话卡、对公账户行为属于犯罪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群众,个人和企业要加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对公账户等信息。无论是办理银行卡还是电话卡,只要是用于出售都属于犯罪,希望每个人都珍惜自己的信用,不要将电话卡、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相关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开立新账户的惩戒措施。也就是说,当事人5年内不能使用自助存取款、不能刷卡购物,不能使用微信、支付宝关联银行卡,进行任何支付结算。
公安机关、银行还将把涉事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对公账户买卖一旦被查处,后果不仅仅是5年内不得再办理对公账户,还要被列入征信系统,留下诚信污点,另还很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市民群众的正确做法是:
加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对公账户等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和对公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
切莫以身试法。买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涉嫌违法犯罪,切莫贪图小利,走上倒买倒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的违法犯罪道路。
主动检举违法犯罪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群众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有关涉及买卖银行卡、电话卡、对公账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条文
警方提醒,买卖、租借银行账户、电话卡涉嫌违法犯罪。实名办理电话卡、银行卡、对公账户提供给诈骗人员使用,只要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警方将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对其依法刑事拘留。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一、贩卖“两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售卖“伪实名”电话卡、手机卡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或构成非法经营罪;其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或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明知买卖“伪实名”手机卡是为了实施犯罪活动(如电信诈骗等)的,将视情节严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以下情形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购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四、贩卖对公账户涉嫌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1052记者:张睿 通讯员:晏楠 张毅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