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贷款贷后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关于佛山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辖内各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佛府函〔2018〕21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5号)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关于佛山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
2019年11月25日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
关于佛山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者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按规定条件发放,由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以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来源出资设立,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成立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及时解决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的情况进行监督。协调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调小组按工作实际需要召开工作会议,会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持召开。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包括创业担保贷款的政策制定、奖补预算申报、政策宣传解释等,并对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借款人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对借款人身份作出标识;接收贴息资金申请并做好审核和提请拨款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资金及奖补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明确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来源,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协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全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第六条市金融工作局参与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遴选,指导依法合规经营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为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借款人贷款提供担保。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负责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督促指导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建立健全征信数据报送机制、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
第八条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在经办银行设立担保基金专用账户,实行专账核算;会同经办银行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开展尽职调查,贷款到期申请人不按期还款的,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款催收工作。会同经办银行按季度定期向协调小组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
第九条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受理、审核、发放、回收、追偿及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等工作;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和加快贷款审批时限,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未能按期还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催收追偿,并及时通报协调小组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通过营业网点、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公示贷款办理程序和贷款申报材料要求。在杜绝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前提下,对贷款拟发放对象要提前进行公示。
第十条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按规定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开遴选等方式确定。
第三章担保基金设立、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担保基金由佛山市人民政府建立,所需资金主要由市级财政筹集,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担保基金存款利息和追偿收入要及时并入担保基金。
第十二条担保基金的来源。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储备后,根据实际情况按照10%的比例从失业保险滚存基金余额中安排资金用于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原则上按照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3:2的比例进行资金安排,如需调整时可经协调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资金调配。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担保基金支出的,资金从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划拨至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由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拨至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担保基金银行专户,资金划出后作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项目列入基金当年度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贴息支出的,要据实列支。贴息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从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担保基金的适用对象。从失业保险基金渠道安排的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适用于在佛山市具有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
第十五条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担保基金放贷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倍),如需调整时可根据协调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资金调配。
第十六条保证金调配。存放在经办银行的保证金根据协调小组要求每半年重新调配一次。
(一)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后,需按季度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报送担保基金运行情况报告,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对相关数据进行汇总报送,并经协调小组会议审议确定保证金调配金额,分配原则按照经办银行上期末实际贷款余额占创业担保基金项下各经办银行合计累计贷款余额的比例调配保证金。
(二)保证金分配基数为担保基金专项资金规模,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剔除担保基金当期审计费、诉讼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后的资金规模。
第十七条担保基金使用。担保基金只准用于代偿逾期贷款本息,不得挪作他用,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与经办银行核对账目,保证数据准确,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八条担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经办银行应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存放在担保基金专户的资金制定专项增值服务方案,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及时并入担保基金。
第十九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协调小组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第四章贷款申请、审批和额度
第二十条个人借款人
(一)在佛山市内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创业者,优先考虑和重点扶持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民,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提交贷款申请时年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已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
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5.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和商业信用记录。
对其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
(二)除重点扶持对象外的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满足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外,所创办的企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
第二十一条小微企业借款人。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二)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由人社部门核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个人借款人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经办银行所需材料。
第二十三条小微企业借款人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