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款审核不可以出款 外保内贷业务底层逻辑及合规审查要点
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
由此可见,外保内贷和外债额度密切相关。
一、外保内贷定义
根据汇发〔2014〕29号:《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第三条规定,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第十七条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
(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三)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四)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
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二、底层逻辑
上图即为常见的外保内贷业务,境内A公司向境内C银行申请贷款,由境外B公司提供担保。符合上述外保内贷的定义,即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
假若A公司向C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则到期后应当归还1000万元(假如不考虑利息等其他费用)。若到期后A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则此时C银行有权要求B公司代为偿还1000万元。
B公司代A公司偿还1000万元时,资金是从境外流向境内,有一个资金跨境流动的行为。
B公司代为偿还后,C银行退出,此时仅剩下A公司和B公司。之前是A公司欠C银行1000万,现在是A公司欠B公司1000万元。此时的1000万元专业的表述就是“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
若后面A公司归还B公司的欠款,则会有一个资金从境内流向境外的跨境流动行为。
三、外保内贷额度
担保类型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比如境外自然人张三以其名下位于境内的住宅抵押给C银行、以其名下的存款质押给C银行,或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一般来说,银行是不会接受一般保证的),均属于外保内贷。
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有没有限制?如果有限制,则C银行在发放贷款给A公司的时候,就应当审查该限制性要求。若应当审查,而C银行未审查,则构成违规,可能会受到监管处罚。
汇发〔2014〕29号:《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规定,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所以,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是与其外债额度挂钩的,外债额度涉及到“全口径”及“投注差”的外债管理模式,详见上一期:。
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的最大值可能就是银行实际发放的贷款本息。
可能有客户经理会问了:“我保证客户不会履约,外保内贷的授信金额是不是就不受客户外债额度的限制了?”理论上确实是这样,但是你拿什么保证?没有人确保一笔贷款发放下去后不出问题,否则就不会有“贷款关注率和不良率”这个考核口径了。
汇律发〔2018〕9号:《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跨境担保外汇业务展业规范》第五部分“外保内贷业务”——“风险提示”中规定,银行应按照境内债务人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和其自身外债额度之和,考虑债务人现有负债水平,设定合理的境内本外币贷款或授信额度,确保一旦发生履约,履约金额合规、可控。
所以,问题的关键是“设定合理的境内本外币贷款或授信额度,确保一旦发生履约,履约金额合规、可控”表述中的“合理”到底该如何把握?
有的银行按照审慎原则,即按照极端情况(假如该笔外保内贷全部履约)考虑,将外保内贷的申请额度与借款人存量外债加总,然后适用“全口径”及“投注差”等的外债额度上限。当然也有的银行并未严格按照此极端情况执行,具体以各银行内部制度作为具体的执行依据即可,有条件的可咨询属地监管机构。
四、合规审查要点
1、外保内贷业务的审核材料有哪些?
答:汇律发〔2018〕9号:《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跨境担保外汇业务展业规范》第五部分“外保内贷业务”中规定的审核材料如下: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及担保人基本情况,本次融资及外保内贷业务的基本情况、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2)银行本外币融资或授信额度意向书;
(3)债务人基本情况说明、经营情况说明、本行评级情况说明、征信查询情况;
(4)保函、备用信用证、质押协议等接受境外担保证明材料;
(5)债务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债务人近三年外保内贷债务履约、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
(7)债务人外债额度、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8)债务人与担保人关系的说明;
(9)债务人境内第一还款来源有关证明或说明材料;
(10)银行认为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2、外保内贷业务,贷前尽职调查环节需要注意什么?
答:汇发〔2014〕29号(附件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境内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应真实、完整地向债权人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
汇发〔2014〕29号(附件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3、如何判断是否具有明显的担保履约意图?
答:根据汇发〔2024〕12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规定,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可按照合理商业原则,依据以下标准判断担保合同是否具备明显的担保履约意图:
①签订担保合同时,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
②担保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的融资条件,在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与债务人声明的借款资金用途是否存在明显不符;
③担保当事各方是否存在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还担保项下债务的意图;
④担保当事各方是否曾经以担保人、反担保人或债务人身份发生恶意担保履约或债务违约。
4、签订合同时,借款人应该注意什么?
答:根据银发〔2017〕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3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
5、质押币种与贷款币种不一致,履约时需要办理结汇或者购汇的,需要注意什么?
答:汇发〔2014〕29号(附件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二部分“外保内贷外汇管理”第五点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外保内贷履约,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
金融机构提出的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由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受理。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无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可批准其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若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未办理债权人集中登记等程序性违规的,外汇局可先允许其办理结汇(或购汇),再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超出现行政策许可范围等实质性违规且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外汇局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然后再批准其结汇(或购汇)。
6、发生担保履约的,需要注意什么?
答:汇发〔2014〕29号(附件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
汇发〔2014〕29号(附件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二部分“外保内贷外汇管理”第三点规定,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汇发〔2014〕29号(附件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
汇发〔2014〕29号(附件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二部分“外保内贷外汇管理”第四点规定,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发现违规的,在将违规行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外汇局可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7、发生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其他在途的外保内贷授信流程还能继续推进吗?
答:不可以。
汇发〔2014〕29号(附件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8、境内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审核原则和要点是什么?
答:汇律发〔2018〕9号:《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跨境担保外汇业务展业规范》第五部分“外保内贷业务”中规定,应通过债务人财务报表、银行本外币融资或授信额度意向等,判断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能以自身资金来源独立偿付债务,债务人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存在明显疑点或瑕疵。不得因为境外担保人具备还款能力或提供足额抵质押而忽略对境内债务人还款来源的审核。
9、担保来源合规性的审核原则和要点是什么?
答:汇律发〔2018〕9号:《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跨境担保外汇业务展业规范》第五部分“外保内贷业务”中规定,境外担保为非居民通过NRA账户、OSA账户、FTN账户进行质押等形式进行担保时,应以合理的方式审核其账户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合法。
10、担保履约后,银行应提示借款人什么?
答:汇律发〔2018〕9号:《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跨境担保外汇业务展业规范》第五部分“外保内贷业务”中规定,发生外保内贷履约后,银行应提示债务人在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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