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场推广 实务干货 || 产品生产及市场推广合作协议模板 (简略版)
鉴于:
1.甲方双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甲方双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甲方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双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本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 产品的生产及市场推广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兹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合作概况
1.1 合作项目名称: (产品)(以下简称“本产品”)生产、市场推广及销售。
1.2 合作方式:甲乙双方协同进行本产品的生产(详见附件1《产品生产计划表》),并在本产品完工后进行市场推广,分享产品的销售收益(详见附件2《产品销售分成表》。
1.3合作有效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产品生产
2.1 甲方要求:
(1 生产内容:负责产品的一级加工,生产出半成品,具体加工内容包括: 。
(2)生产期限:年月日前完成;
(3)相关加工费用承担:由甲方自行承担,并需要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2.2 乙方要求
(1)生产内容:负责对甲方完成的加工产品进行二次加工,生产出完工产品,具体加工内容括: 。
(2)生产期限:年月日前完成。
(3)相关加工费用承担:由乙方自行承担,并需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2.3 甲乙双方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所需材料由本方自行生产或向相关供应商采购,另一方无需向对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三条市场推广及销售
3.1 市场推广及销售方式:在完工产品数量达到双方约定的数目后,甲乙双方通过邮件、会议等方式协商以确定各自的分销产品数量,并通过线上及线下方式对分销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及销售。
3.2 甲方选择在【 】地域进行产品市场宣传、推广及及销售:
A.中国大陆;
B.香港、澳门、台湾;
C.欧美区域;
D.日韩区域;
E.东南亚区域;
F.其他区域。
3.3 乙方选择在【 】地域进行产品市场宣传、推广及及销售:
A.中国大陆;
B.香港、澳门、台湾;
C.欧美区域;
D.日韩区域;
E.东南亚区域;
F.其他区域。
3.4 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市场推广情况,灵活制定本方分销产品的销售策略,但若一方对分销产品的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通知另一方,以便另一方相应调整其负责的分销产品的销售价格。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4.1 任何一方方有权在签订本协议前对合作对方进行相关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相关授权证明等。
4.2 任何一方履约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合作对方及其客户合法权益或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之内容。若因此引起纠纷均由违约方负责处理,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全额损失赔偿责任。
4.3 在本协议期间,各方承诺,积极推进 产品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工作,并在每月【 】号前向另一方汇报上月的 产品的销售数目及销售总金额,并制作产品销售分成表。
4.4 一方在进行 产品的市场推广活动之前,须先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乙方。
第五条销售收益的结算
5.1 销售额分成比例:甲乙双方约定按照各自的加工费用支出比例,确定双方总计已出售产品的销售额分成比例。双方约定,甲方有权获取甲乙双方总计已出售产品的月销售额的%作为本方当月应分收益;乙方有权获取甲乙双方总计已出售产品的月销售额的%作为本方当月应分收益。
5.2 结算方式:甲乙双方需以双方都盖章确认的上月产品销售分成表为基础,确定甲乙双方就分销产品的上月总计已出售产品销售额,进而确定本方当月应分收益额(上月总计已出售产品销售额*本方销售分成比例);若本方实际销售额大于本方当月应分收益额,则应当将本方实际销售额大于本方当月应分收益额的该部分销售款,支付给对方;反之,若本方实际销售额小于本方当月应分收益额,则有权从对方收取实际销售额小于本方当月应分收益额的该部分销售款。
5.3 结算时间
(1)甲乙双方以自然月为结算周期,甲乙双方应于每个月开始后的【 】个工作日内完成另一方所制作的上月产品销售分成表的核对工作,并签章确认。如若双方对结算数据存有异议,应对没有异议部分先行进行结算,异议部分由双方另行协商。
(2)如遇法定节假日,则以上日期相应顺延。
5.4 甲方的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5.5 发票: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项方式。
【1】不开发票:
【2】在一方向对方支付销售分成款前个工作日内,应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对方。
5.6双方同意若遇国家税制改革下调有关税率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到税率改革,双方应在不含税价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新的税率调整含税价。调整公式为:调整后的含税价=调整前的含税价/(1+调整前的税率)*(1+调整后的税率)。
第六条 知识产权、商业秘密
6.1 任何一方在生产、销售及推广产品过程中,若遭受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提起诉讼、仲裁或任何请求。如发生上述事件,均由该方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6.2甲、乙双方均应保证对本协议的所有相关内容及在本协议订立前和本协议期限内所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客户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技术、营销、发展规划等)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资料的双方工作人员外,双方均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上述信息。
6.3不论本协议因何种原因终止,本保密条款依然有效,直至该等内容公开披露为止。
第七条协议解除与终止
7.1 甲乙双方在对方有下列任何一项事由发生时,无需催告即可全部或者部分解除本合约。但根据本条款解除本合约的,不影响有权一方提出损害赔偿之请求:
(1)双方协商一致时解除;
(2)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接到对方催告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改正时;
(3)一方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清算、解散或进入该程序时;
(4)一方重大财产被扣押或者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
(5)一方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另一方无法履行其义务,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时。
(6)本协议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2 本协议无论是否提前解除,均需在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本协议方终止生效。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
第八条不可抗力
8.1 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可预见的、遭受影响的一方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并对本协议的履行产生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件:
(1)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2)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飓风或火山活动等。
8.2 受不可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协议解除或迟延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及时将事件情况通知另一方,解释其需要提出不可抗力的理由,并且应当在其后【】日内对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持续时间提供适当证明。该种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顺延服务成果交付日期或协议款支付日期、提前终止本协议或其他合理处理方式。
第九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9.1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同意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双方确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2)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但累计赔偿额不得超过【】万元。
10.2 本协议任何一方实质性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或全部义务而导致守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已经成为不必要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方式说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予以改正和补救。如果违约方在收到上述违约通知后30日内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改正和补救措施,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且保留继续追究违约方违约赔偿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1.1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方各执壹份。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各自的指定联系人,具体负责本协议双方的正式沟通,甲乙双方各自授权指派的联系人有权签署相关文件,双方联系人作出的书面意思表示有权代表甲乙双方。如该联系人或联系方式需变更,变更一方须提前7 个工作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因未通知变更联系人导致工作进展受影响的,有义务通知的一方应承担相关损失赔偿。
11.3 本协议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所设,本身并无实际涵义,非对条款的定义、限制、解释或描述其范围或界限,不能作为本协议涵义解释的依据。
11.4本协议未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5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由协议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共同起草制定,非一方事先拟定,不属于格式条款。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