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平台黑专门帮人出款 帮助转账上百万元,情节轻微,不起诉
乾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乾县检刑不诉〔2023〕22号被不起诉人康芳妮,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61982****
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乾县检刑不诉〔2023〕22号
被不起诉人康芳妮,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乾县人,家住乾县**乡**村,农民。2022年8月2日因帮助他人转帐被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2022年8月1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芳妮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0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查明:
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被不起诉人康芳妮按照曾认识的一个“黑女子”的要求,用自己的银行卡多次帮助收款后又转给“黑女子”的提供银行卡内,获利共计19400元。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康芳妮名下陕西信合银行卡(账号********)流水共计100余万元(其中有4名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86162元转入该银行卡内后被康芳妮转帐给“黑女子”提供的银行卡)。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芳妮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康芳妮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乾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