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残疾人创业 惠残政策 | 就业创业篇(一)
自2022年起至2025年,每年扶持500名残疾人开展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结对帮带就业。
扶持对象:具有泉州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男 16-59 周岁,女 16-54 周岁),已就业创业或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属于当地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监测户、脱贫户(原建档立卡 户)、易返贫致贫的残疾人、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一户多 残”家庭、重度残疾人列为优先扶持对象。
(一)自主创业补助
1.扶持范围
创办生产、经营、服务实体等经济实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照的,按以下两类扶持:
(1)第一类: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扶持对象(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也可申请),自主创办机构是泉州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合法存续满1年的法人单位或视力一、二级残疾人创办的盲人按摩个体工商户的。
(2)第二类: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扶持对象,其创办个体工商户的。
2.扶持标准
(1)第一类: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1万元;享受一次性创业补助后,对创办机构合法存续每满1年的,给予运营补助5000元,为期3年。
(2)第二类: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5000元。
3.申请审批程序
第一类:每年7月底前向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残联初审,县级残联审核后,由市残联公示审批。
第二类:每年7月底前向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残联受理审核并筛选提出扶持对象,由县级残联公示审批。
4.申请材料:
(1)第一类:
①《泉州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运营补助申请审批表》1份;
②身份证、残疾人证、就业创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
③机构登记证照复印件1份;
④当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1份;
⑤经营场所产权所有证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享受创业补助后申请运营补贴的,除上述第3项材料及相关证照原件外,其余材料继续提供。
(2)第二类:
①《泉州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助申请审批表》1份;
②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
③机构登记证照复印件1份;
④当年度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或证明1份;
⑤经营场所产权所有证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二)灵活就业补助
1.扶持范围:残疾人通过依托当地各类经营主体(产业基地、公司企业、专业合作社等),以订单收购、产品加工、股份合作等形式参加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实现就业;经相应培训,从事“直播带货”、“云客服”、开办网店、网约配送、快递收寄等新就业形态实现居家就业、就近就业。
2.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灵活就业补助5000元。
3.申请审批程序:每年7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村(社区)推荐、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县级残联公示审批。
4.申请材料
(1)《泉州市残疾人灵活就业补助申请审批表》1份;
(2)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
(3)残疾人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书复印件1份;
(4)从事新就业形态的提供相关证明、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相关证明指与有关公司签订协议、登记注册证明等材料;培训证明必须是近2年内由合法单位提供的证明)。
(三)结对帮带就业补助
1.扶持范围:由党员、干部或“能人”、“大户”结对帮带开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服务业的残疾人。
2.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结对帮带补助5000元。
3.申请审批程序:每年7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村(社区)推荐、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县级残联公示审批。
4.申请材料
(1)《泉州市残疾人结对帮带就业补助申请审批表》1份;
(2)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
(3)结对帮带协议书复印件1份。
注:以上三种扶持项目不能重复申请。
二、省级扶持农村困难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
(一)扶持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劳动年龄段内(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属于当地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监测户、脱贫户(原建档立卡户)、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的农村残疾人。
对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监测户、脱贫户(原建档立卡户)中脱贫不稳定、易返贫致贫的残疾人优先扶持。
2.项目扶持对象就业创业的类型包括
(1)创办生产、经营、服务实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并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照的残疾人;
(2)依托当地各类经营主体(产业基地、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以订单收购、产品加工、股份合作等形式参加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残疾人;
(3)经相应培训,从事“直播带货”、“云客服”、开办网店、网约配送、快递收寄等新就业形态实现居家就业、就近就业的残疾人;
(4)由党员干部或“能人”、“大户”结对帮带开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服务业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根据残疾人就业创业类型,按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且累计扶持资金不超过个人须投入资金的原则确定。
1.创办经济实体并取得营业证照的残疾人,可按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相关营业证照应为申请补贴的当年或上年取得,取得法人企业类营业证照的残疾人可享受扶持不超过3年,取得个体工商户类营业证照的残疾人可享受扶持不超过2年;
2.其他残疾人享受一次性就业创业扶持,按每人2000-4000元标准扶持。
(三)申请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推荐、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县级残联公示审批。
(四)申请材料
1.《农村困难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申请审批表》1份;
2.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
3.创办经营实体相关营业证照复印件或残疾人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书复印件1份(能通过网上查询核实的证照等不需要提供原件;不能通过网上查询核实的,如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书等还要提供原件)。
三、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通过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雇用的残疾员工、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就业登记,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
3.以个人身份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年按照当地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公式:年补贴金额=当地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月缴费金额×50%×实际缴费月数+当地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月缴费金额×50%×实际缴费月数。
注: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的最低缴费基数统一以当地上年度按统筹地区标准执行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准确定,年度内缴费基数有调整的,应分段计算。
(三)申请审批程序
采取“先缴纳后补贴,次年兑补”的办法。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于每年6至7月间向户籍地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公示后,报同级残联审批。
(四)申请材料
1.《福建省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首次申请时提供)1份;
3.《户口簿》、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登录“福建12333公共服务网”下载打印并由本人签字的年度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表或有效缴费凭据1份。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公众号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供稿丨吴佳宏
编辑、初审丨江泽兰
复审丨吴丹萍
终审丨黄永定
南安市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