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发帖减刑 雷政富“赃款未退清为何能减刑”?真相是……
文:大墙小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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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力度持续加大,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形成压倒性态势,一大批腐败分子被查处,厅部级以上甚至更高级别的贪官应声落马,人民群众拍手称快。其中不乏大贪、巨贪,被判处死缓、无期,且有的腐败分子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比如傅政华);也有不少小贪、蝇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服满整个刑期或依法减刑提前出狱的。
对于官员被查,通常只有省部级“大老虎”,会引起网络普遍关注,而一个厅级官员落马能引起全网关注、人尽皆知的,估计也只有雷政富了。只因“12秒不雅视频”太过扎眼,引起了极大轰动,让人印象极为深刻。
雷政富,从一名民办教师一步步干到厅级官员,既没有做到廉洁从政,也没有正当致富,因12秒的不雅视频被查,获刑13年,太过雷人!
雷政富或许是党的十八大之后最早被查的厅级官员。随着2012年11月23日被查,2013年6月一审领刑13年,到2013年9月二审维持原判,雷政富逐渐淡出网络视线,被网民遗忘。
然而,1月25日晚,有自媒体博主在社交平台发帖称,“2012年轰动网络的重庆不雅视频案的当事人,原重庆市北碚区区委书记雷政富,已刑满出狱”,并附带有雷政富与朋友聚会的照片。
一时间,雷政富刑满释放的相关消息引发了舆论关注。特别是公开资料显示雷政富2015年、2017年、2018年三次被报请减刑,其中2015年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2017年因赃款未退清不予减刑,不少网民质疑“17年赃款都尚未退清,15年为何还能减刑?”
关于网民质疑的这个问题,小警想从两个方面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够对大家对理解监狱执法和相关法条、解开心中疑惑、消除网友质疑有所帮助。
首先,从“政治”角度分析。
“雷政富案”从其厅官身份,到“12秒不雅视频”被曝光导致被查,社会关注度高,舆论反响强烈,对党和国家形象影响极坏。在网络日益发达,人人都是“麦克风”的时代,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从各级领导到直接管理民警,监狱在对其的日常管理,特别是减刑这个重要执法环节上,无论是在提请减刑的幅度还是间隔上,一定是重之又重、慎之又慎,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窃以为,应该不存在大的问题。毕竟,面对这个舆论关注度很高的案件,没有人会拿职业生涯去以身试法。
2021年,中央政法委开展了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这是一场政法队伍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特别是对全国监狱“减假暂”案件倒查30年,力度空前,前所未有,共纠正违规违法“减假暂”案件10279件。从公开信息来看,曾经社会关注度极高的厅官雷政富并未被提及,这也从侧面说明了一个问题,雷政富的减刑案件经受住了法律的检验、经受住了历史的检验。
其次,从“技术”角度分析。在公众号观察者网的一篇文章的留言中,有一位网友(分析认为应该是监狱民警)这样评论到:
专业人原(员)来回答一下:15年减刑的时候没有规定必须要完成退赃才能减。后来最高法有规定了,必须退赃或者证明完全没有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没收财产等)的能力才能减。这个规定不仅针对职务犯罪,也针对所有刑事犯罪。没啥好猜测的,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白纸黑字写着。
其实这位网友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小警在这里再啰嗦几句,稍作解释说明。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最高法曾多次出台、修改相关法条,大致时间线如下:
01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 自1997年11月8日起施行)
02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03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法释〔2019〕6号 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首先,综合雷政富在狱内的改造表现,其减刑属于刑法中的“可以减刑”情形,而在这几个法条中,法释〔2012〕2号并未对财产性判项是否履行作为能否给予减刑的必要条件,但是法释〔2016〕23号做出了明确,而法释〔2019〕6号的补充规定更是对贪污贿赂罪减刑办理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贪污贿
划重点:雷政富2015年的减刑适用的是法释〔2012〕2号,2017年的减刑应该是在2017年7月1日之后提请,适用的是对财产刑判项做出明确规定的法释〔2016〕23号。所以,大家质疑的“17年赃款都尚未退清,15年为何还能减刑?”也就不难理解了。
就好比《九品芝麻官》中的台词“你用明朝的剑来斩清朝的官?”的道理一样,你能用2017年施行的条文来推翻2015年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条文做出的裁定吗?
至于媒体分析的,“根据此前判决,雷政富的刑期到2026年1月31日截止,如按减刑19个月计算,雷政富的出狱时间应在2024年6月底。”
小警是这样认为的,雷政富至少还应该有1次减刑。在经历了2017年因赃款未退清不予减刑后,其应该是履行了财产性判项后获得减刑的,而且应该是2017年减刑被否后在较短的时间内履行的,不然,其不可能在2018年获减刑9个月(姑且这么认为,毕竟从网络上只能查到公示,查不到裁定结果)。这也就能解释雷政富为什么2023年1月25日之前出狱了。
而小警揣测的雷政富至少还有1次减刑,根据减刑间隔,一定是在2019年6月之后,在职务罪犯减刑更加严格的情况下,履行财产性判项更是能否获得减刑的一个基本条件、前提条件。
结语:
其实,在服刑罪犯这个庞大的群体中,很多人都有财产性判项,有的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可能被从严掌握减刑,影响到自己的刑期;有的人认为钱很金贵,宁愿多坐几个月甚至几年牢也不愿履行财产性判项去获得减刑;有的人渴望自由,一天也不想在监狱里多待,想法设法都要把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而雷政富,应该属于第三种人。
自由、时间、金钱,对一个人来说,似乎同等重要。有的人花费金钱来买时间,有的人用时间换取金钱,但无论如何,都不及自由的重要!
雷政富因出狱再次被关注,其减刑被质疑,由于获取的信息有限,小警只能分析至此,事情的来龙去脉大概就是这么个情况,小警姑且一说,大家姑且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