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款通道维护拒绝取款 【典型案例】赤水各律师事务所办理典型案件(第一批)
案例一
工地摔伤责任如何划分
【案情简介】
张某从某公司承包一建设项目,随后将该项目进行分包,陈某分包该项目木工项目。随后以兄弟班名义雇请陈某一起做工,在作业过程中熊某不慎坠落受伤。张某支付了全部住院费用,熊某出院后经鉴定伤残等级十级。因熊某构成十级伤残,要求对其损害进行赔偿,将张某、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陈某赔偿其损失。
【案件焦点】
一、谁是熊某的雇主?
二、熊某的损失费用由谁承担?
【案件办理】
承办律师对案情及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整理和梳理,拟定办案方案,针对张某分包项目的事实,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同时申请追加某公司为诉讼当事人。该案由于各方均无书面合同,陈某否认分包事实。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说法释理,并通过举证质证,认定陈某为熊某的雇主。最终判决由陈某承担熊某损失的30%,张某和某公司各承担熊某损失的20%。
【法条链接】
本案由于双方未签订的劳务合同及分包共同,导致法律关系不明和争议,承办律师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代理,依法保障了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发包方的合法权益,对确保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促使雇主及发包方应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
案例二
什么情况下应当“父债子还”
【案情简介】
2022年某月某日,某社区某组组长郑某以向本组农户发放养老金和医保金的名义,将村组集体账户内的10万元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随后不久,郑某被查出身患癌症,并于几个月后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其后,该组农户向集体反映未收到养老金和医保金,而郑某生前并未将该10万元资金归还给集体。该村民组遂将郑某的子女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归还该10万元及利息。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郑某将村组的公款10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在郑某与村组之间构成了何种性质的债务;而在郑某因病死亡后,该债务应当由谁负责偿还,郑某的继承人是否有义务偿还。
【案件办理】
人民法院将该案以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纠纷的案由立案。经法庭开庭审理,认定郑某生前将村组的公款转入其个人账户,且在生前没有归还,没有合法根据而造成村组的经济损失,构成不当得利的债务,故村组有权要求返还该10万元公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又因郑某已经死亡,被告作为郑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已接受继承,且实际继承了郑某遗留的债权等遗产,故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被继承人郑某的债务的责任。法庭遂作出判决,判令郑某的继承人在其继承郑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村组1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的债务由自然人自己负责清偿,不存在“父债子还”的说法,但是,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债务,如果其继承人继承了遗产,依照法律规定,就应当“父债子还”,而继承人偿还债务的数额以其继承所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度。也就是说,超出继承人所得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虽然是“父债”,但“子”也不承担偿还的义务,当然,继承人也可以自愿偿还。
案例三
个人银行卡不能随意收买、出售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另一被告人王某收买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其向他人收买的银行卡和自己在银行办理的银行卡非法贩卖与王某,其所贩卖的银行卡交易流水达到1000多万元。2020年12月,黄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黄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于网络犯罪活动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了 何种犯罪。
【案件办理】
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先后多次向他人非法收买银行卡七套,又转卖给进行网络犯罪活动的被告人王某,从中获利2000多元;又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四套贩卖给王某,从中获利1000多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银行卡5张以上,属于数量巨大,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罪;其又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数罪并罚,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典型意义】
在信息网络时代,公民个人的银行卡与国家金融安全和秩序,有着更为紧密的联系,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活动,如果贪图小利,将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同样会构成犯罪。
案例四
郜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郜某某将其开户行为: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涟水农村商业银行涟城支行,卡号为的银行卡1张,出售给一陌生男子,该男子使用该银行卡涉及4 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流水金额达334万余元。该案经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23年4月25日以郜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赤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嫌疑人郜某某委托律所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案件焦点】
一、郜某某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郜某某的犯罪行为是否轻微?
三、郜某某是否需要判处刑罚?
【案件办理】
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对案情及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整理和梳理,拟定办案方案,以郜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为由,向检察院办案人员多次沟通,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说法释理,最终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检察机关作出对郜某某不起诉决定。
【法条链接】
本案由于郜某某年幼无知、不懂法而触犯刑罚。辩护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结合郜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等情节,认为郜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利,依法保障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原则,对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
曾某某等人申请支付工伤死亡待遇案
【案情简介】
曾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对公司承揽项目进行工程管理。2020年8月17日早上,曾某某在办公室对当天工作人员进行机具、材料等事项进行组织、安排、分工时突发疾病,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后因用人单位拒绝工亡待遇赔偿,由此引发纷争,其家属委托律师代理进行维权,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案件焦点】
一、曾某某的死亡是否应当视同工伤死亡?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配偶抚恤金供养人抚恤金标准?由谁承担支付责任?
【案件办理】
代理律师接受曾某某家属委托后,对案情及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整理和梳理,拟定办案方案。依法向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作出遵工认字(202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曾某某的死亡视同工伤。某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习水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2)黔0330行初48号行政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某科技有限公司仍然对此不符,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遵义中院作出(2022)黔03 行终 357 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代理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亡待遇赔偿,仲裁委作出赤劳人仲案字〔2022〕第001号仲裁裁决支持全部仲裁请求。某科技有限公司依然对裁决不服,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遵义中院作出(2023)黔03民特2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现该案正在拟申请执行中
【法条链接】
本案由于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为曾某某缴纳工伤社会保险,导致工亡待遇费用无法从工伤基金中支付,代理律师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 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之规定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支持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委托代理律师实施维权,依法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确保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六
毛某医疗事故案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9日22点50分因纵隔畸胎瘤术后出现十二指肠球部穿孔、消化道大出血20+小时、感染性休克,病情及其危重转诊送往泸州市某医院抢救治疗;4月28日病情突然加重,经泸州市某医院积极抢救保住其生命,经过三个月的治疗病情趋于稳定并出院。出院后分别在2018年7月13日、11月2日,2019年1月25日、8月23日、11月28日、2020年4月14日出现脓肿入院治疗,在2020年4月14日手术中发现有异物遗落腹腔,导致腹腔反复感染、化脓甚至生命垂危。后经鉴定系赤水某医院在切除纵隔畸胎瘤术手术过程中工作不细致、不负责导致纱布遗留腹腔。
2020年8月5日当事人毛某因医疗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4月23日法院判决未完全支持当事人的诉求,当事人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于2021年9月7日将该案发回重审。当事人家属到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为医疗纠纷的当事人毛某进行法律援助。
【案件焦点】
一、毛某胸腔内是否存在纱布
二、如有,是哪家医院遗留,这家对毛某的左胸腔脓肿承担多少责任。
【案件办理】
结合本案向当事人提出了两点办案思路:1、对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康复费进行鉴定;2:对诊疗过程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左胸壁脓肿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等;当事人及家属认真听取援助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后一致同意要求向法院申请对上述两项进行鉴定。2022年5月20日该案开庭审理过程中,援助律师认为当事人反复出现的脓肿系医院过错行为遗留的病症,在当事人住院治疗已经实际发生的事实情况下,医院应对治疗因纱布遗留出现的脓肿的相关费用予以承担。一审法院判决赤水某医院赔偿当事人各项费用共计.49元,医院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在2022年11月30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书。
案例七
杨某诈骗案
【案情简介】
杨某2020年底称与田某一起修建老家房屋购买钢材,联系田某让其出资1万元购买钢筋,事后杨某将该款用于个人还债和消费。2021年杨某找到田某称在习水县汪某手中承包了一个装修工程需要垫资10万元,让被害人田某出资合伙承包工程,田某出资4万元,并转入杨某卡内,杨某将该款用于还贷及消费。因杨某所称工程一直未实施,事后田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立案审查起诉至法院,经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案件焦点】
一、杨某是否虚构事实?
二、杨某有无从轻减轻情节?
【案件办理】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到法院查阅卷宗材料了解案情,对案情及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整理和梳理,拟定办案方案,针对杨某向田某所称的合伙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分析判断。在庭审中围绕杨某所称的项目真实性及杨某的犯罪动机、社会危害性进行了说法释理。最终认定杨某构成诈骗罪,判决杨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条链接】
本案由于被告人在工程尚未确定的情况下,要求他人合伙,并收取财物,未用于合伙事务,导致被认定为虚构事实。法院以《刑法》第266条、52条、53条、64条的规定,判决杨某构成诈骗罪。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从事合伙事务前,应对合伙事项进行充分了解,或进行实地考察,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八
龚某民间借贷案
【案情简介】
杨某分别在2017年11月11日和2017年11月12日向龚某借款共计9万元,龚某以现金方式向杨某出借借款,同日杨某向龚某出具借条。因杨某偿还借款困难于2019年12月21日向龚某出具欠条并另一被告黄某在该欠条上签字并捺印,同时也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合计11万元,在2021年8月12日杨某承诺每月偿还借款,如未偿还借款以2019年12月21日欠条为准。龚某多次要求杨某偿还借款,但杨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支付。
【案件焦点】
一、借款事实是否存在;
二、如果借款存在杨某需偿还多少借款。
【案件办理】
结合本案向当事人提出了两点办案思路:1、是否存在借款事实2、是否有取款记录。
因龚某岁数较大且借款时间过长记不清取款地点,经承办人反复多次询问,龚某才记清相关取款地点及取款金额。
该案开庭审理过程中,承办人认为龚某出具借款属实,因为有杨某反复出具借条(欠条),由此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杨某应偿还龚某借款。一审法院判决杨某偿还龚某借款本金75000.00元,杨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书。
案例九
变更抚养权案
【案情简介】
王某与袁某2019年5月离婚,时年9周岁的袁某1由袁某抚养。2021年9月袁某因涉嫌犯罪被赤水市公安局拘留,2023年3月袁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23年4月一直跟随王某生活的袁某1提出想要变更抚养权。因王某只有小学文化,法律知识淡薄,王某到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启动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指派贵州良方律师事务所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
【案件焦点】
王某请求变更袁某1由王某直接抚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办理】
援助律师对案情及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整理和梳理,并与办案法官、书记员亲自到王某及袁某1租住的地方进行家访,在此过程中,袁某1当众表态愿意跟随母亲王某生活,由书记员全程录音录像及进行文字记录后留存。在家访过程中,同时对袁某1进行了感化教育及心理疏导。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本案中的王某及袁某1由于文化知识浅薄,缺乏对自身的自我保护,缺乏证据意识,援助律师在援助过程中,不仅为王某收集到相关证据提供法律帮助,更是对袁某1从心理上进行辅导,让其早日走出阴霾。最终案件经赤水市人民法院认定袁某的行为及袁某1的表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袁某1由王某直接抚养。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法律援助的实施,依法保障了妇女儿童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确保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十
未办理交房手续,但将房屋装修并占有、使用、收益,能否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李某某、景某于2020年11月8日在某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下称“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1、房屋总价为元;2、交房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前。期间,因受疫情影响,某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开发建设迟滞,导致无法在预售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约交付。后经双方协商一致,交付期延长90日,并由某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李某某、景某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2021年8月15日,某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李某某、景某邮寄送达了交房通知书。2021年9月,李某某、景某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10月将案涉房屋对外招租后获得收益。2023年7月始,李某某、景某多次向某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交涉,以某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交房手续、提供分户表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同年9月22日,李某某、景某将某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以某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交房手续为由解除合同、全额退还已付房款并支付利息。
【案件焦点】
李某某、景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其主张逾期90日后交房的事实是否成立?
【案件办理】
承办律师对案情及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整理和梳理,拟定办案方案。围绕李某某、景某的证据、答辩意见、房屋现有状态与情况以及双方最初签订合同的目的为核心,提出针对性的抗辩理由与证据,请求法院驳回李某某、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案涉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单纯的交付并不存在有效无效的问题,既然商品房买受人未选择拒绝交付,其自愿接受不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未损害他人利益,是在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而且实际交付的时间并未逾期,其事后再追究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缺乏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九民纪要》第47条之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旨在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质量合格的房屋。若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诉,开发商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五证两书一表”,即所交付的房屋符合质量标准的,人民法院可认定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显著轻微,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从而可能驳回购房者退房并退款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庭审,在实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为维护市场稳定,尊重双反的合同目的,限制了购房人的解除权,对确保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End